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声明(冼易)
本人冼易被推荐为百奥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本人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1. 本人同意被提名为股份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
2. 本人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担任董事的资格;
3. 本人简历和兼职情况不存在重大隐瞒或遗漏;
4. 本人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证券监管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5. 本人不存在曾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其他监管措施的情形;
6. 本人保证在担任股份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期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包括:
(1)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股份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也不在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2)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或1%以上;
(3)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股份公司前十名股东;
(4)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
(5)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股份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6)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五项所列举情形;
(7)本人没有为股份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
(8)最近一年内,本人不曾在为股份公司提供审计、咨询、评估、法律、承销等服务的机构任职,或虽在该等机构任职但并未参与对股份公司相关中介服务项目且不是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合伙人;
(9)本人不在与股份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或者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等有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10)本人不是在股份公司贷款银行、供货商、经销商单位任职的人员;
(11)本人没有从股份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7. 本人不属于国家公务员或担任独立非执行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相关规定;
8. 本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
9. 本人保证目前及担任股份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期间不存在如下情形之一:
(1)党员领导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到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拟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担任独立非执行董事、独立监事;
(2)党员领导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按照规定担任拟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独立监事但未按照规定征得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
(3)党员领导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三年后担任拟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独立监事但未按照规定向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报告及向中央组织部备案、抄报中央纪委。
10.本人不是已经离职或尚在退(离)休后三年内,且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公司内任职的人员;
11.包括股份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非执行董事/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12.如本人被选举为股份公司董事,本人将对股份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诚信和勤勉义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百奥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股份公司整体利益,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董事职责;
13.本人愿意接受股份公司股东的监督,并愿对本人履行职责时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4.本人保证上述声明和承诺是自愿、真实、正确的,不存在虚假陈述。本人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二、依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的有关规定,本人确认如下:
1. 本人现并无持有股份公司已发行股份数目超过1%;
2. 本人从无以赠馈或其他财务资助方式从股份公司之核心关连人士(《香港上市规
则》之定义)或股份公司本身获得股份公司任何证券之利益;
3. 本人并非现时或本人建议出任股份公司董事当日前两年内向下列股份公司或人
士提供服务之专业顾问之董事、合伙人或负责人,亦非上述专业顾问之雇员而现
时或上述期间曾参与提供相关服务:
(a) 股份公司、其控股公司或各自之附属公司或核心关连人士;或
(b) 本人拟出任股份公司董事当日前兩年内身为股份公司控股股东(《上市
规则》之定义)或(如无控股股东)主要行政人员或董事(独立非执行
董事除外)之人士或其紧密联系人士(《上市规则》之定义);
4. 本人概无拥有股份公司、其控股公司或其各自附属公司或股份公司核心关连人士
之任何主要业务重大权益,亦无参与股份公司、其控股公司或其各自附属公司或
股份公司核心关连人士之任何重大业务交易;
5. 本人在股份公司董事会并非特别保障权益有别于股份公司股东整体权益之实体
权益;
6. 本人于拟出任股份公司董事当日前两年内并非公司之董事、监事、主要行政人员
或主要股东(《香港上市规则》之定义),且与该等人士并无关连;
7. 本人现时或于拟出任股份公司董事当日前两年内并无担任股份公司、其控股公司
或其各自附属公司或股份公司核心关连人士之行政人员(包括股份公司內任何担
任管理职责的人士以及出任公司秘书一职者)或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除外);
8. 本人在财务上与股份公司、其控股公司或其各自附属公司或股份公司核心关连人
士概无关连;
9. 本人在过去或现时于股份公司或其附属公司业务中没有财务或其他权益,或与股
份公司的任何核心关连人士有任何关连;
10. 于呈交附录五H表格所作声明及承诺的时候,并无任何其它因素可能影响本人拟
出任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之独立身份;及
11. 以上因素同样适用于本人的直系家属。
本人进一步承诺如日后若依照以上(1)至(11)情况有任何变动以致可能影响本人出委为
独立非执行董事之独立性,本人将尽快书面通知股份公司。
本人确认,本人完全知道及了解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义务、职责和责
任,且本人承诺将遵照履行《香港上市规则》及与证券有关的其他适用法律和法规规定
的、作为股份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应遵照履行的义务、职责和责任。
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签字):__________
2020年 7月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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