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03 证券简称:博天环境 公告编号:临2020-057
债券代码:136749 债券简称:G16博天
债券代码:150049 债券简称:17博天01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暨签订和解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签订和解框架协议;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金额:支付的代偿款项人民币31,045.8万元及利息,实际发生的财
产保全费、保险费、律师费等费用;? 和解框架协议主要内容:公司以约定方式支付中合担保31,045.8万元代
偿款项及利息,中合担保依约撤回相关起诉及财产保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依据和解框架协议,预计对公司
本期及期后利润将不会产生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9年11月6日,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案号(2019)京 02 民初 720号)及相关法律文件。中合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合担保”)以追偿权纠纷为由,向本公司、汇金聚合(宁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金聚合”)、山西博兴原实业有限公司、博华水务投资(北京)有限公司、灵宝博华水务有限公司、原平市博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原平市博兴供水有限公司、赵笠钧及其配偶、窦维东及其配偶、张蕾、王少艮及其配偶、李璐及其配偶、薛立勇及其配偶、高峰提起诉讼。具体情况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9-144)及《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153)。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汇金聚合等与中合担保经过友好协商,在北京市签订了《和解框架协议》,就(2019)京02民初720号追偿权纠纷案件达成和解安排。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原告):中合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1(被告一):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2(被告二):汇金聚合(宁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3(被告三):山西博兴原实业有限公司
乙方4(被告四):博华水务投资(北京)有限公司
乙方5(被告五):灵宝博华水务有限公司
乙方6(被告六):原平市博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乙方7(被告七):原平市博兴供水有限公司
乙方8(被告八):赵笠钧
乙方9(被告九):骆涛
第一条 甲方与乙方 1 确认:乙方 1 在本案中的待偿款项本金为人民币31,045.8万元。
第二条 本框架协议签署后,乙方1需于2020年7月31日(含)前向甲方指定账户偿还本金人民币3,000万元作为首付款。
第三条 自乙方 1 支付完毕首付款,并且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就本案取得管辖权并就本案具备了出具法律文书的条件后三个工作日内,甲乙方共同前往法院就本案办理调解。
第四条 调解书根据第五条《诉讼和解协议》的内容出具。
为实现调解的目的,在各方共同向法院申请调解并经法院审查确认调解协议后,甲方在当日向法院申请以下事项:
1. 申请撤回对窦维东、葛红艳、张蕾、王少艮、刘春艳、李璐、吴晋、薛立勇、刘桂芬、高峰10名自然人被告的起诉;
2. 申请解除对上列10名自然人被告采取的全部财产保全措施;
3. 申请解除对乙方1、乙方2、乙方8、乙方9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第五条《诉讼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诉讼和解协议》签订主体同本框架协议签订主体。
(二)《诉讼和解协议》主要条款
1、和解债权数额
甲方与乙方1一致确认:
(1)截至《诉讼和解协议》签署之日,剩余代偿款项本金为人民币31,045.8万元扣减首付款后的金额。
(2)应付利息按照年利率6%标准,从2019年10月11日开始以代偿款项本金31,045.8万元为基数计算。本金偿还后,利息的计算基数应扣减已相应偿还的本金数额。
2、支付方式
(1)乙方1于2020年9月30日前偿还本金人民币8,000万元;
(2)乙方1于2020年12月31日前偿还本金人民币4,000 万元及利息。其中利息以未偿还的本金为基数分段计算,计息期间自2019年10月1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或实际偿还当期本金之日)止,利率按照年利率6%计算;
(3)乙方1于2021年4月30日前偿还本金人民币5,000万元及利息;
(4)乙方1于2021年7月31日前偿还本金人民币5,000 万元及利息;
(5)乙方1于2021年10月31日前偿还剩余全部本金及利息。
除上述(1)外,乙方的每期还款,先清偿利息,再清偿本金。
3、甲方的质押权利
甲方有权对以下财产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1)乙方 3 持有的原平市博兴供水有限公司 100%股权(对应出资金额
2,500万元);
(2)乙方3持有的原平市博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100%股权(对应出资金
额3,000万元);
(3)乙方4持有的灵宝博华水务有限公司100%股权(对应出资金额5,000
万元);
(4)乙方4持有的博华(黄石)水务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对应出资
额5,300万元);
(5)乙方5在《灵宝市第三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项目(BOT模式)特
许经营协议》项下的特许经营收益权,甲方有权依据《特许经营收益
权质押合同》约定的方式行使质权;
(6)乙方6在《原平市循环经济示范区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协议》项下的
特许经营收益权,甲方有权依据《特许经营收益权质押合同》约定的
方式行使质权;
(7)乙方7在《原平市循环经济示范区供水厂项目特许经营协议》项下的
特许经营收益权,甲方有权依据《特许经营收益权质押合同》约定的
方式行使质权。4、宽展期
除2020年12月31日应偿还的本金人民币4,000万元及利息没有宽展期外,对其余各期的还款,甲方在上列第2项每期支付期限的基础上给予乙方1两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内继续计算利息,乙方1在宽展期内偿还完毕约定的本金和利息不视为违约。在宽展期内,甲方不得申请强制执行。
5、履行《诉讼和解协议》的法律后果
若乙方1或任何担保方按上述第2项约定期限(含宽展期)清偿相应本金及对应利息,则甲方同意免除所有罚息;若乙方1或任何担保方未能在上述约定的期间(含宽展期)清偿相应本金及利息,则相应逾期的本金自上述第2项约定的原支付期限之日起按 12%/年的利率计算罚息,直至清偿本金之日为止。乙方 1支付罚息的,仍应继续支付利息。
6、担保责任
乙方2、乙方3、乙方4、乙方5、乙方6、乙方7、乙方8、乙方9作为担保方,对乙方1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案件受理费等相关费用
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以人民法院在民事调解书中最终确认的数额为准,由乙方1承担。财产保全费、保险费、律师费等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由乙方1及或担保方承担,但此部分费用的金额以人民币200万元为上限。
第六条 鉴于甲方对本框架协议第五条第二款第 3 项所列财产享有质押权利,若乙方希望处置该等财产以按本框架协议第五条约定时间和金额履行还款义务,乙方需将交易情况(该等信息以及资料以甲方所需为准)向甲方事先提出书面说明。
第七条 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若乙方1或乙方2至乙方9中的任一方按约于2020年9月30日前向甲方指定账户偿还本金人民币8,000万元,甲方应于收款当日免除葛红艳、刘春艳、吴晋、刘桂芬四名自然人对乙方1在本案中全部债务的担保责任。同时,甲方应出具免除担保责任的书面文件。
本协议自各方签字(自然人)、加盖公章(法人)后生效。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依据和解框架协议,预计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将不会产生影响。公司将继续关注该诉讼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和解框架协议》
特此公告。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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