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星新材”)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认真审阅相关议案和资料的基础上,对公司相关事项及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对外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在保证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开展委托贷款,有利于提高公司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收益,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该事项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前提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收益,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该议案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黄轩珍 杜学新 姚 杰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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