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中小板监管函【2020】第67号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我部在日常监管及2019年年报事后审查过程中,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及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018年7月,你公司将“商业保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盈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51%的股权作价52,007.48万元转让给北京艺鸣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艺鸣峰”),并将转让后的募集资金分别用于实施“煤机装备技术升级及改造项目”(33,845.5 万元)和“永久性补充公司流动资金”(18,161.98万元)。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披露已收到北京艺鸣峰支付的全部股权转让款,但直至2020年4月29日才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你公司未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未履行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审议程序
你公司于2020年5月6日披露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显示,公司在分期收到北京艺鸣峰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后,便将相关募集资金暂时用于公司日常经营。根据你公司于5月20日披露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公司使用上述募集资金用于日常经营的起始日期为2019年7月19日,日最高使用余额为33,845.5万元。我部同时关注到,你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披露使用“工业机器人产业化(一期)工程项目”中的5,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暂时性补充流动资金,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截至2019年7月19日暂未归还。你公司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前,未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亦未事先履行相关审议程序。
三、未及时披露公司可能承担大额担保赔偿责任
根据你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披露的《关于履行融资租赁担保回购义务的公告》以及4月30日披露的《2019年年度报告》,被担保方山西梅园华盛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因资金紧张,未按约定支付给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金租”)租金。公司作为担保方,被长城金租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于2020年4月3日已出具《执行裁定书》((2020)新01执61号),执行金额合计36,975.37万元。你公司未及时披露公司可能承担大额担保赔偿责任,直至2020年4月29日才披露《执行裁定书》相关事项。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1条、第11.11.3条,《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6.2.2条、第6.3.8条,以及《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6.5.6条、第6.5.10条、第6.5.15条的规定。
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对外披露,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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