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重工:未来三年(2020-2022年度)股东回报规划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7-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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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票代码:600169 股票简称:太原重工 编号:临2020-038
    
    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0-2022年度)股东回报规划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健全和完善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的理性投资理念,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的相关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订了《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主要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经营发展规划、股东意愿与要求、现金流量状况、外部融资环境及资金成本,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综合考量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公司盈利状况和经营需要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税后利润分配顺序及比例
    
    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提取法定公积金。按税后利润的10%提取法定公积金,当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
    
    3、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从税后利润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具体比例由股东大会决定;
    
    4、支付普通股股利。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普通股股利按股东持有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三)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应优先采用现金分配方式。
    
    (四)现金分红条件及比例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每年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得少于该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现金分红需同时满足:
    
    1、当年实现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可供分配的净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归属于公司股东累计可供分配的利润为正值;
    
    3、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等支出事项系指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大型项目投入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超过5亿元人民币。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公司进行差异化现金分红应符合前项现金分红条件规定。
    
    (五)分配股票股利的条件及比例
    
    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每次分配股票股利时,每10股股票分得的股票股利不少于1股。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管理层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预案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利润分配预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所持有的二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通过。股东大会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决议后的2个月内,董事会必须实施利润分配方案。
    
    五、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公司董事会应详细论证并说明调整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充分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和监事会发表意见后,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同时通过电话、传真、邮件、公司网站、互动平台、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回答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六、利润分配信息披露机制
    
    公司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及其实施情况等相关信息。
    
    七、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根据公司经营状况,结合独立董事、监事会及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
    
    特此公告。
    
    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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