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向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涉及关联交易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向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财务公司”)同比例增资事项进行了关联交易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与财务公司的其他股东对财务公司进行同比例增资,有利于财务公司业务发展,有利于提升财务公司金融服务能力,有利于提升公司投资收益,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交易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财务公司增资事项。
独立董事:潘广成、刘骁悍、周德敏、杨秀清、马靖昊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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