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红宇耐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345 股票简称:红宇新材 公告编号:(2020)075号
湖南红宇耐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7月10日(星期五)下午15:30
2、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7月1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7月1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湖南省长沙市金洲新区金沙西路 068号)
4、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8人,代表股份数160,749,2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4267%。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3名,代表股份数
156,526,6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4698%;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5名,代表股份数4,222,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69%。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卢建之先生主持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三、议案审议情况
湖南红宇耐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0,749,20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弃权0股;表决通过。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8,202,8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0,749,20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弃权0股;表决通过。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8,202,8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0,749,20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弃权0股;表决通过。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8,202,8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4、《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0,749,20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弃权0股;表决通过。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8,202,8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5、《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0,749,20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弃权0股;表决通过。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8,202,8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6、《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0,749,20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湖南红宇耐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反对0股;弃权0股;表决通过。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8,202,8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7、《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0,749,20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弃权0股;表决通过。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8,202,8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8、《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0,749,20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弃权0股;表决通过。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8,202,8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9、《关于续聘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0,749,20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弃权0股;表决通过。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8,202,8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10、《关于补选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0,749,20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弃权0股;表决通过。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8,202,8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莫彪、高灵灵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关于湖南红宇耐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及出席
湖南红宇耐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湖南红宇耐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红宇耐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南红宇耐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一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