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的会议材料,经审慎分析,本着认真、负责、独立判断的态度,现就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控股子公司为天津天士力医药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本次因收购股权相应增加的对外担保事项,预期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本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因收购股权而相应增加对外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章新蓉、龚涛、李豫湘、赵建新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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