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常熟市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常熟市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与实际控制人共同参与发起设立投资基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在审议本事项后,我们认为:
1、公司本次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共同参与发起设立投资基金,是基于公司长远发展与当前实际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利益。
2、公司本次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共同投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董事会在审议本事项时,关联董事按照规定进行了回避表决,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本次议案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与实际控制人共同参与发起设立投资基金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常熟市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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