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宜生: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第二期)2020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7-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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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
    
    (第二期)
    
    2020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公告
    
    “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债券简称“15宜华02”)2020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0年7月7日召开。本次会议由“15宜华02”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或“受托管理人”)召集主持,债券持有人审议了相关议案。现将本次会议的召开及决议情况公告如下: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与非现场(网络)会议结合;
    
    3、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7月7日下午14:00-15:00
    
    4、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2020年7月6日15:00至2020年7月7日15:00。
    
    5、现场会议地点: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莲下槐东工业区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厅
    
    6、投票方式:(1)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现场投票表决(2)网络投票。
    
    7、债权登记日:2020年7月6日(以下午15:00交易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债券持有人名册为准)
    
    二、 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包括债券持有人委托代理人)合计持有未清偿且有表决权的本期债券5,439,980张,占本期债券未清偿债券总数的90.67%。
    
    三、 会议审议事项及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了以下议案:
    
    议案一:关于变更还本付息安排及增加增信措施的议案
    
    议案二:关于压缩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期限的议案
    
    议案三:关于同意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现场与非现场结合形式召开的议案
    
    议案四:关于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期限的议案
    
    议案五:关于变更“15宜华02”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方式和投票表决方式的议案
    
    议案六:关于要求发行人落实“15宜华02”债券偿债保障措施的议案
    
    根据对表决票的统计,现将本次会议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予以公布。
    
    (一)关于变更还本付息安排及增加增信措施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4,926,660张,占本期债券未清偿且有表决权债券总额的82.11%;反对票513,320张,弃权票0张。
    
    该议案审议结果:通过。
    
    (二)关于压缩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期限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5,220,870张,占本期债券未清偿且有表决权债券总额的87.01%;反对票219,110张,弃权票0张。
    
    该议案审议结果:通过。
    
    (三)关于同意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现场与非现场结合形式召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5,439,980张,占本期债券未清偿且有表决权债券总额的90.67%;反对票0张,弃权票0张。
    
    该议案审议结果:通过。
    
    (四)关于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期限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5,220,870张,占本期债券未清偿且有表决权债券总额的87.01%;反对票219,110张,弃权票0张。
    
    该议案审议结果:通过。
    
    (五)关于变更“15宜华02”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方式和投票表决方式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5,439,980张,占本期债券未清偿且有表决权债券总额的90.67%;反对票0张,弃权票0张。
    
    该议案审议结果:通过。
    
    (六)关于要求发行人落实“15宜华02”债券偿债保障措施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5,439,980张,占本期债券未清偿且有表决权债券总额的90.67%;反对票0张,弃权票0张。
    
    该议案审议结果:通过。
    
    四、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8修订)》(以下简称《债券上市规则》)的要求,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以下简称“见证律师”)指派程秉、周姗姗律师就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第二期)2020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进行见证,并对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律师见证结论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二)本次会议通知公告日与会议召开日间隔少于15日,并采用现场与非现场(网络)会议结合的形式召开,不符合《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但本次会议已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同意压缩本次会议通知期限、采用现场与非现场结合形式召开本次会议。对此,见证律师认为,召集人已充分保证本次会议召集的程序公平,债券持有人的参会权利,上述事项不会对本次会议召开、债权登记、表决产生实质性影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具备法律效力。除上述事项外,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债券上市规则》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见证并出具的《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15宜华02”公司债券2020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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