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资金构成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7-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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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资金
    
    构成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于2020年7月8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将审议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等相关议案。
    
    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收购浙江传化化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化化学”)持有的浙江传化华洋化工有限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同时,公司拟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已于会前获得并认真审核了相关议案及有关文件,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本次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有关议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方案合理、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交易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改善公司财务状况,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增强抗风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传化化学为公司控股股东传化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在审议本次交易时应适用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公司董事会会议在审议与本次交易有关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应依法回避表决。
    
    4、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依据,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本次交易定价方式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5、我们对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相关内容表示认可,并且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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