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重组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核查意见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监会对《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本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安股份”、“上市公司”或“公司”)本次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浙江传化华洋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洋化工”)100.00%的股权,并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本次重组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进行了核查。
一、上市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发生资产交易情况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的华洋化工100.00%股权,并同时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在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前12个月内,上市公司公告的资产交易情况如下:
2020年3月11日,上市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杭州杭新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出资 14,666.67 万元,取得杭州杭新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新增的2,000万元股权。增资后,杭新固废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公司占有40%股权。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本次交易不属于关联交易,亦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除前述交易外,上市公司本次重组前12个月内未发生其他资产购买、出售行为。上述交易内容与本次交易无关联关系,无需纳入本次交易的累计计算范围。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组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向晓娟 唐 青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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