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相关的会议资料和文件,经讨论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真审议了《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议案》,认为:周启发先生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上市公司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具备履行相关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条件,且任命程序合法、有效。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周启发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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