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鹏起:关于公司收到股东《关于增加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7-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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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0614 900907证券简称:*ST鹏起*ST鹏起B公告编号:临2020-082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股东《关于增加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临时提案的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T鹏起”或“公司”)2020年6月22日收到万方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等合计持有公司3.03%股份的19名股东的《关于增加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简称“《提案函》”)。由于《提案函》提议决议的事项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依规未将《提案函》提议决议的事项提交公司于2020年7月2日召开的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提交《提案函》的股东
    
    提交《提案函》的股东为以下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19名股东:万方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万方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万方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天津辰达文化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辰隆文化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辰茂文化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辰慕文化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信鑫医疗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中鼎汇达商贸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陈威、傅晨聪、傅葵阳、黄丽霞、凯森商业保理(上海)有限公司、李涵照、张晴雪、张婷婷、李赟、张再祥。
    
    二、《提案函》主要内容
    
    *ST鹏起于2020年6月12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20年6月16日披露了《关于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作为合并持有鹏起科技3%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提案股东”),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现向鹏起科技董事会发出《关于增加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提议在鹏起科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增加临时提案,并要求所有临时提案釆取累积制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临时提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罢免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莫秋梅女士董事职务的议案》
    
    提案股东提议免去莫秋梅女士董事职务。
    
    (二) 《关于罢免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侯林先生董事职务的议案》
    
    提案股东提议免去侯林先生董事职务。
    
    (三) 《关于提名刘玉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提案股东提名刘玉女士为鹏起科技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刘玉,女,1973年9月28日出生,研究生学历。1996年2月至1997年10月任国务院第二招待所综合部部门主管;1997年10月至2000年12月任职于中国进出口银行行政部服务中心;2001年1月至2001年9月任职于北京国际航空俱乐部采购部;2001年10月至2008年10月任万方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行政部经理、行政人力资源总监;2008年11月至2014年4月任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2008年10月至今任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9年11月28日至2020年6月12日任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2020年1月8日任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董事。
    
    刘玉女士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四) 《关于提名吴继业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提名吴继业先生为鹏起科技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吴继业,男,1970年3月出生,本科学历。2006年3月至2011年10月任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农村信用联社副主任;2011年11月至2016年12月任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农村信用联社副主任;2017年1月至今任万方金融控股有限公司风险和法律合规总监。
    
    吴继业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五) 《关于提名李晓清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提名李晓清先生为鹏起科技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李晓清,男,1970年10月出生。本科学历。1991年至2002年任天津天钢集团有限公司会计。2002年至2009年任北京万方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会计。2009年至2014年4月任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经理,2013年7月至2014年4月任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2014年4月至2019年12月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12日任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李晓清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三、公司不将《提案函》提议决议的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理由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三条和《公司章程》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依照前述规定,《提案函》存在以下问题:
    
    (一)《提案函》的(一)、(二)项是两个独立的议案,缺少提议理由,决议事项不具体;《提案函》的(三)、(四)、(五)项为“关于提名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但整个《提案函》都没有表述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人数,决议事项同样不具体;
    
    (二)《公司章程》只规定了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而未规定其他事项表决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提案函》中(一)、(二)项是对罢免公司董事进行表决,并非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而《提案函》中表述“要求所有临时提案釆取累积制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显然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提案函》中没有明确股东大会选举非独立董事的人数,股东大会关于《提案函》中(一)、(二)项表决结果出来前也无法确定能够补选的董事人数,董事选举不具有操作性。
    
    公司认为《提案函》提议决议的事项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为维护上市公司其他股东权益,不将上述提案提交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香港商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相关信息以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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