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中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烟台中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认为,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烟台中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审核报告》[和信专字(2020)第 000516号]。我们同意公司将《关于<烟台中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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