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和已支付发行费用事项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和已支付发行费用,
相关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没有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
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对公司《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事项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47】号)核准,公司向南昌市政公用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开发行47,412,800股A股股票。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 237,064,000 股增加至 284,476,800 股,注册资本由人民币237,064,000元增加至人民币284,476,800元。
根据上述实际情况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修订)》等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因此,我们对《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续聘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事项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相关审计资格,以及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续聘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名:
彭润中 李宝常 张云燕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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