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船重工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保荐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616号”文核准,中船重工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汉光”、“发行人”、“公司”)4,934万股社会公众股公开发行工作已于2020年6月15日刊登招股意向书。发行人已承诺在发行完成后将尽快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特推荐其股票在贵所上市交易。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行人的概况
(一)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中船重工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HGTechnologiesCo.,Ltd.
注册资本 14,800.00万元(发行前)
19,734.00万元(发行后)
法定代表人 张民忠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00年6月15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2012年6月29日
住所 河北省邯郸市开发区世纪大街12号
光电材料及关联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有机光导
鼓、墨粉、鼓粉盒及零部件的研发、生产、销售;复
印机、打印机、传真机、多功能一体机及其消耗材料
经营范围 和零部件的研发、生产、销售;精密设备相关业务;
技术咨询服务;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
司经营和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
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
主要从事打印复印静电成像耗材及成像设备的研发、
主营业务 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为墨粉、OPC鼓、信息安全复
印机、特种精密加工产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分类 C39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邮编 056000
电话 0310-8066668
传真 0310-8068180
互联网网址 http://www.hg-oa.com/
电子信箱 hgoazqb@hg-oa.com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 董事会秘书处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负责人 申其林
联系电话 0310-8066668
(二)主营业务情况
公司主要从事打印复印静电成像耗材及成像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为墨粉、OPC鼓、信息安全复印机、特种精密加工产品,其中墨粉和OPC鼓是打印机、复印机、多功能一体机的核心消耗材料。
公司是国内既能大规模生产墨粉又能大规模生产OPC鼓的企业,是国内打印复印静电成像耗材主要生产厂商之一。公司最早实现OPC鼓的国产化和产业化,通过了国家“863”计划重大项目“有机光导鼓产业化关键技术及发展研究”验收,同时也是早期实现墨粉国产化的企业之一。公司在耗材产业国产化的进程中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及引领作用,凸显了民族品牌的力量及价值。
公司墨粉产品适配广泛、质量稳定,主流墨粉型号可适配多达70余款打印设备,同时在低温干燥及高温潮湿的极端环境下均可保持良好的图像密度、层次及定影牢固度,产品覆盖中国、欧洲、北美、南美、东南亚等气候各异的全球各地。公司同时已经全面掌握了OPC鼓的鼓基加工、涂层配方、电子产生材料(CGM)合成、电子传输材料(CTM)合成、自动化涂布生产线系统集成等技术。
公司围绕OPC鼓和墨粉建立了符合行业特点和公司实际情况的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体系,并储备了一系列先进的核心技术。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公司自主研发的墨粉产品达到9大系列100多种,OPC鼓产品达到15大系列200多种,取得的专利技术20余项。
公司研发生产的产品种类齐全,基本涵盖了市场的主流机型,有利于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产品型号的多样化和产品质量的稳定性不仅使得公司生产的OPC鼓和墨粉得到了市场的广泛认可。此外,公司完善的销售渠道和多样化市场营销策略也使得公司产品销路畅通。
(三)主要财务数据及主要财务指标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0]第ZG10121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报告期内,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1、合并资产负债表简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年12月31日 2018年12月31日 2017年12月31日
流动资产 49,249.87 43,167.84 46,559.95
非流动资产 33,240.24 33,916.57 32,149.48
资产合计 82,490.11 77,084.41 78,709.43
流动负债 12,994.14 14,173.60 21,618.60
非流动负债 1,126.99 983.24 1,008.38
负债合计 14,121.13 15,156.84 22,626.98
股东权益合计 68,368.98 61,927.57 56,082.45
2、合并利润表简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营业收入 81,566.26 69,437.73 63,958.95
营业利润 8,687.89 7,807.89 5,705.67
利润总额 8,692.24 7,837.05 5,714.90
净利润 7,720.37 6,804.69 4,944.64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利润 7,720.37 6,804.69 4,944.64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扣除非经 7,607.30 6,361.23 3,977.22
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3、合并现金流量表简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8,291.75 11,739.99 5,233.99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695.08 -4,944.86 -6,429.85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278.96 -9,481.38 10,575.38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4,476.45 -2,484.09 9,248.70
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18,429.12 13,952.66 16,436.75
(四)主要财务指标
主要财务指标 2019年12月31日 2018年12月31日 2017年12月31日
流动比率(倍) 3.79 3.05 2.15
速动比率(倍) 2.52 1.94 1.49
合并资产负债率 17.12% 19.66% 28.75%
母公司资产负债率 12.96% 12.27% 15.39%
每股净资产(元/股) 4.62 4.18 3.79
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 0.56% 0.69% 0.85%
用权)占净资产的比例
主要财务指标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7.20 6.41 6.61
存货周转率(次) 4.86 4.36 4.51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 11,909.95 10,783.04 8,696.76
(万元)
利息保障倍数(倍) - 360.31 16.42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 0.29 -0.17 0.62
每股经营活动的现金 0.56 0.79 0.35
流量净额(元)
二、申请上市股票的发行情况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14,800.00万股,本次公开发行4,934万股,不进行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为19,734万股,公开发行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
(一)本次发行股票的基本情况
1、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每股面值:人民币1.00 元
3、发行股数:4,934万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
4、发行价格:人民币6.94元/股
5、发行市盈率:18.00倍(每股收益按照发行前一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6、发行前每股净资产:4.62元/股(按经审计的截至2019年12月31日的净资产除以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7、发行后每股净资产:5.00元/股(按经审计的截至2019年12月31日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8、发行市净率:1.39倍(按照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9、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和网上市值申购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 4,934 万股,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2,960.4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60.0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1,973.6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40.00%,本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6.94元/股。根据《中船重工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6,891.95845倍,高于150倍,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本次发行股份的50%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493.4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 90%。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上发行最终中签率为
0.0326467435%。
根据《中船重工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以下简称“《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中公布的网下配售原则和计算方法,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对网下发行股份进行了初步配售,各类投资者的申购及初步配售结果汇总信息如下:
投资者类别 有效申购股 占总有效申 初步配售股 占网下发行 各类投资者
数(万股) 购股数比例 数(万股) 总量的比例 配售比例
公募基金、养
老金和社保 1,478,450 26.64% 247.1330 50.09% 0.01671568%
基金
(A类)
年金保险资 393,550 7.09% 49.3558 10.00% 0.01254118%
金(B类)
其他投资者 3,678,560 66.27% 196.9112 39.91% 0.00535294%
(C类)
总计 5,550,560 100.00% 493.4000 100.00% -
在实施配售过程中,每个配售对象的获配数量取整后精确到 1 股,产生的3,188股零股按深交所网下申购平台自动生成的顺序,首先分配给A类投资者,一个配售对象分配一股依次循环分配直至零股分配完毕。如 A 类投资者无有效申购量,则以同样分配方式将零股分配给B类投资者。如A类与B类投资者均无有效申购量,则以同样分配方式将零股分配给C类投资者。
本次发行的网上网下认购缴款工作已于2020年6月29日(T+2)结束。
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联席主承销商包销,联席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61,641股,包销金额为427,788.54元,联席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0.124931%。
10、承销方式:由主承销商余额包销
11、募集资金总额及净额:本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34,241.96万元,净额30,336.24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7月2日对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ZG11668号《验资报告》。
(二)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河北汉光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自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2、本公司持有的股票在上述限售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1年1月11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3、在本公司承诺的股份锁定期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4、减持价格。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发行人在此期间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5、减持方式。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6、减持数量。在所持股票锁定期满后,每年减持的发行人股票数量不超过相关法律法规限制的数量。
7、减持期限。在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情况下,若本公司拟减持发行人股份,将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提前披露减持计划。
8、若违反上述关于股份减持承诺的,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因此给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进行赔偿。”
2、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发行人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同时,自发行人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河北汉光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中船重工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船资本控股(天津)有限公司的股权,也不由河北汉光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中船重工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船资本控股(天津)有限公司回购该等股权。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因此给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进行赔偿。”
3、公司股东中船重工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船资本控股(天津)有限公司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自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公司持有的股票在上述限售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1年1月11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3、在本公司承诺的股份锁定期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4、减持价格。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发行人在此期间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5、减持方式。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6、减持数量。在所持股票锁定期满后,每年减持的发行人股票数量不超过相关法律法规限制的数量。
7、减持期限。在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情况下,若本公司拟减持发行人股份,将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提前披露减持计划。
8、若违反上述关于股份减持承诺的,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因此给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进行赔偿。”
4、公司股东邯郸市财政局信息中心、中国科学院化学研究所、中国国有资本风险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自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所持股票”),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单位/公司所持股票。
2、减持方式。锁定期届满后,本单位/公司拟通过相关规定要求的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3、减持数量。在所持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的发行人股票数量总额不超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限制。
4、减持期限。在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情况下,若本单位/公司拟减持发行人股份,将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提前披露减持计划。”
5、公司股东北京广源利达投资发展中心(合伙企业)、宁波大榭汉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共青城银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星融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持有的该等股份。”
三、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针对上市条件逐条
发表意见
发行人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一)发行人股票发行已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已公开发行;
(二)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后股本总额19,734.00万股,不少于3,000万股;
(三)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4,934万股,占发行后股份总数的25%,不低于股份总数的25%;
(四)本次发行后,发行人股东人数超过200人;
(五)发行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1、本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
2、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本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
3、本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4、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融资等情况。
5、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除上述情形外,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保荐机构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五、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一)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已在发行保荐书做出如下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中船汉光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中船汉光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中船汉光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中船汉光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中船汉光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其制作、出具的上述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本保荐机构承诺,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自证券上市之日起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四)本保荐机构承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推荐证券上市的规定,接受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六、对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事项 安排
(一)持续督导事项 在本次发结束当年的剩余时间及以后3个完
整会计年度内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 强化发行人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意
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 识;协助、督促发行人制订、执行有关制度;
源的制度 防范关联方占用发行人资源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 督导发行人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并有效执
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 行,持续关注发行人制度执行情况及信息披
利益的内控制度 露情况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 督导发行人尽量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严格
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 按照章程、关联交易制度执行,本机构按照
见 公平、公允、独立原则发表意见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 督导发行人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规定管理
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和使用募集资金;定期了解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发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
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 督导发行人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的要求
发表意见 规范发行人担保行为,要求发行人对所有对
外担保行为与保荐机构进行事前沟通
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适时审
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阅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
通过日常沟通、现场检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
导;及时审阅发行人相关文件;定期查看募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人的权利、履行持续 集资金使用情况;视情况列席发行人股东大
督导职责的其他主要约定 会、董事会或监事会;要求发行人按照规定
及时通报信息;对于可能存在违法人违规行
为及其他不当行为,督促发行人说明、纠正。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配合保荐人履 发行人协调相关当事人配合保荐机构的保荐
行保荐职责的相关约定 工作,并督促其聘请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协
助保荐机构做好保荐工作
(四)其他安排 无
七、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利佳、岑平一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2号泰康国际大厦11层
联系电话:021-580678888
传真:021-58067832
八、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无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九、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结论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本保荐机构同意推荐中船汉光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的保荐责任。
特此推荐,请予批准。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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