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达期货: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7-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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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961 证券简称:瑞达期货 公告编号:2020-046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设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与保荐机构、相应开户银行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公司已于近日完成了《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039号文核准,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公开发行了65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期限6年。本次可转债发行总额为人民币65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4,040,377.35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45,959,622.65元。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7月3日出具容诚验字〔2020〕361Z0060号《验资报告》,对公司本次可转债实际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确认。
    
    二、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本次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莲前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签署了三方监管协议。
    
    相关募集资金专户设立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行                      账号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莲前支行      80120600002213
     瑞达期货股份有  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632150674
         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595900240710419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莲前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以下统称“乙方”,分别参与相应账户三方监管协议签署)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应依法履行受益所有人识别义务,在开立托管账户时按照开户银行要求,就相关信息的提供、核实等提供必要的协助,并确保所提供信息以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2、截至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韩日康、李晓理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在付款后二(2)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4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2、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四、备查文件
    
    经各方签署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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