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105号
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30日,你公司披露了《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称绵阳威盛创新创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绵阳威盛”)向绵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你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中视迪威激光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视迪威”)履行《中视迪威激光显示技术有限公司增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约定的回购义务,回购绵阳威盛持有的中视迪威股权,并支付股权受让款2,500万元及利息。你公司将上述回购义务在相应会计期间确认为一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对前期财务数据进行差错更正,其中对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净资产(以下简称“净资产”)调整金额分别为-59.23 万元、-442.95
万元、-1,346.09 万元、-3,078.86 万元,占更正后净资产的-0.09%、
-0.61%、-1.94%、-5.96%;对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调整金额分别为
-59.23万元、-383.72万元、-903.14万元、-1,732.77万元,占更正后
净利润的-6.29%、-15.02%、60.69%、9.67%。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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