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国投A: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年-2022年)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7-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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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0563 证券简称:陕国投A 公告编号:2020-31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年-2022年)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43 号)及《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制定了《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年-2022年)》(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可持续的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战略规划以及行业发展趋势,建立对投资者科学、持续、稳定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并据此制定一定期间执行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划,以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 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将采用现金、股票以及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公司盈利、符合净资本等监管要求及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2. 现金分红条件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一般准备、信托赔偿准备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12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4)非经常损益形成的利润不用于现金分红。
    
    3. 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公司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
    
    润的30%。
    
    4. 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具体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经营及财务状况依职权制订并由公司股东大会批准。除非经董事会论证同意,且经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决议通过,两次现金分红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少于六个月。
    
    5. 股票股利发放条件
    
    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充分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每次分配股票股利时,每10股股票分得的股票股利不少于1股。
    
    6. 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若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情况与公司不断发展的经营规模不相匹配时,在满足最低现金股利分配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但董事会应遵循“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分红”的原则,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制定相应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所处发展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公司所处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7. 利润分配政策、方案的决策机制
    
    (1)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数据、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预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2)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3)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经过半数监事表决通过。若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监事会应就相关政策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4)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如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机制、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提供多种途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互动平台等)接受所有股东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
    
    (5)若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独立董事应发表意见,董事会通过后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四、股东回报规划调整周期及决策机制
    
    公司应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周期内的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做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且调整与已公告分红规划存在出入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独立董事、监事会需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与中小股东充分沟通交流,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监督机制及信息披露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利润分配政策执行情况。若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董事会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利润分配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需披露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本年度盈利但不分红的独立意见及对上年度留存资金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等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六、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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