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公司2020年7月3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本次董事会的相关议案及文件,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现金收购伊犁伟伯热力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意见
1、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2、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业务发展,进一步提高资产质量,扩大业务规模,提升市场竞争力,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独立性的意见
公司为此次交易聘请了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中盛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盛华”或“评估机构”)对其进行了资产评估,同时由其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公司聘请中盛华承担本次交易的评估工作,除业务关系外,中盛华及经办评估师与公司、本次交易对方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不存在除收取专业费用外的现实的和预期的利害关系,具有充分的独立性。
(本页无正文,为《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的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高文生 高 超 彭维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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