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安通: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7-04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证券代码:600179 证券简称:*ST安通 公告编号:2020-056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
    
    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黑调查字[2020]01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披露的《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9)。
    
    2020年7月3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0〕2号),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现将全文内容公告如下: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郭东泽、郭东圣、李良海、王经文: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通控股)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对部分人员另外作出市场禁入)。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对部分人员另外作出市场禁入)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一、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情况
    
    (一)对外担保未及时披露
    
    2017年2月至2019年3月,安通控股及其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不含对子公司的担保)共30笔,金额累计633,356.09万元,截至调查日,担保余额399,947.93万元。经查明,安通控股涉嫌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1.2017年2月,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现名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江信托)与泉州安华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筒称泉州安华)签订了《信托贷款合同》,约定中江信托根据泉州安华申请设立中江国际?金鹤297号泉州安华物流有限公司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所募集的资金用于向泉州安华发放不超过10,000万元的信托贷款。2017年2月,安通控股与中江信托签订了《保证合同》,签订人为郭东泽。安通控股为泉州安华就上述《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的所以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2.2017年6月16日,安徽合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合泰)与泉州—洋集装箱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州一洋)、泉州安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通物流)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泉州一洋以8,000万元价格向安徽合泰转让自有资产,之后安徽合泰再以售后回租的方式租赁给泉州一洋和安通物流使用,租赁本金8,000万元。2017年6月16日,安徽合泰、泉州一洋、安通物流、安通控股签订了《保证合同》,签订人为郭东泽、郭东圣。安通控股为泉州一洋就上述《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3.2017年8月21日,上海欣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欣岩)与泉州绿湾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州绿湾)签订了《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约定上海欣岩设立“欣岩安盈二期私募投资基金”,并运用募集资金受让泉州绿湾持有对泉州天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州天仁)的30,000万元应收账款所对应的收益权,受让价格为20,000万元。2017年8月21日,安通控股与上海欣岩签订了《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保证合同(一)》,签订人为郭东泽。安通控股就上述《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项下泉州绿湾的回购义务向上海欣岩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4.2017年8月28日,安徽正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正奇)与泉州一洋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泉州一洋以6,000万元价格向安徽正奇转让一批集装箱,之后安徽正奇再以售后回租的方式租赁给泉州一洋使用,租赁本金6,000万元。2017年8月28日,安通控股、安通物流与安徽正奇签订了《保证合同》,签订人分别为郭东泽、郭东圣。安通控股、安通物流为泉州一洋就上述《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5.2017年8月28日,宁波鼎亮皓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鼎亮)与郭东泽、上海仁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建投资)、仁建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建贸易)签订《关于仁建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约定宁波鼎亮向仁建贸易增资10,000万元以获得仁建贸易50%股权。郭东泽、仁建投资有义务且保证在满足特定条件情况下,应按照协议约定价格收购宁波鼎亮持有的仁建贸易全部股权,收购价格为按年投资收益率14%计算的投资本金和收益之和。2017年8月28日,安通控股与宁波鼎亮签订《保证合同》,签字人为郭东泽。安通控股就郭东泽、仁建投资在上述增资协议中的所有义务向宁波鼎亮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6.2017年8月24日,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银行)与万向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向信托)签订《万向信托-[玖富66号]事务管理类单一资金信托合同》,约定浙商银行出资35,000万元作为信托资金,由万向信托用于认购杭州上优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优先级有限合伙份额。安通控股向浙商银行出具《承诺函》,承诺若浙商银行实际获得全部的信托利益不足按预期年化收益率7.2%计算的投资本金和收益之和时,安通控股自愿承担差额补足义务。2017年8月28日,万向信托、仁建投资、浙银汇地(杭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杭州上优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合伙协议》《关于<杭州上优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合伙协议>补充协议》,约定万向信托作为优先级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35,000万元,占合伙企业总认缴出资的64.70%。2017年8月28日,万向信托与郭东圣签订了《杭州上优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份额远期转让合同》,约定万向信托在退出期限届满之前或之时未能从合伙企业完全退出,万向信托有权要求郭东圣收购万向信托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收购价格为万向信托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总额和上述合伙协议中约定的预期固定收益减去合伙企业已实际分配给万向信托的所有金额和浙商银行已实际取得的差额补足款。2017年8月,万向信托与安通物流签订《保证合同》,签订人为郭东圣。安通控股全资子公司安通物流为郭东圣就上述《杭州上优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份额远期转让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7.2017年9月27日,安康与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林信托)签订《吉信·融通246号仁建国贸信托贷款事务类单一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约定安康预计出资70,000万元作为信托资金,用于向仁建贸易发放信托贷款。2017年9月28日,吉林信托与仁建贸易签订《信托贷款合同》,约定吉林信托向仁建贸易提供70,000万元的信托贷款。2017年9月28日,安康与郭东泽签订了《差额补足和信托受益权远期受让协议》,郭东泽以差额补足及受让安康信托受益权的方式为安康的信托本金及年化13%的收益率提供担保责任。2017年9月28日,安通控股与安康签订《保证合同》,签订为郭东泽。安通控股为郭东泽就上述《差额补足和信托受益权远期受让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8.2017年12月13日,深圳前海朗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朗阔)与长城润恒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润恒)签订了《国内保理合同》,约定前海郎阔向长城润恒提供20,000万元的保理融资额度。2017年12月13日,前海朗阔与安通控股、安通物流签订了《保证担保合同》,签订人分别为郭东泽、郭东圣。安通控股、安通物流为长城润恒就上述《国内保理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9.2016年12月16日,江阴华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阴华中)与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诚信托)签订了《2016年富华1号单一资金信托信托合同》。2016年12月,江阴华中向中诚信托出具了《信托认购和追加申请书》,约定江阴华中将20,000万元的资金委托给中诚信托,并指定用于向泉州一洋发放信托贷款。2016年12月16日,中诚信托与泉州一洋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中诚信托将江阴华中委托的20,000万元资金向泉州一洋发放借款。2017年12月20日,中诚信托与泉州一洋签订了《借款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对上述《借款合同》中借款偿还期限进行展期。2017年12月20日,安通物流、泉州安盛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盛船务)分别向江阴华中、中诚信托出具了《第三方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不可撤销)》,签订人为郭东圣。安通控股全资子公司安通物流、安盛船务为泉州一洋就上述《2016年富华1号单一资金信托信托合同》《借款合同》《借款合同补充协议》项下的债务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0.2018年1月12日,安通物流、泉州天仁作为共同借款人与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尔小贷)签订了三份《借款合同》,约定合计借款金额5,000万元,借款资金汇入泉州天仁银行账户。2018年1月12日,安盛船务、泉州迅尔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州迅尔)作为共同借款人与海尔小贷签订了三份《借款合同》,约定合计借款金额5,000万元,借款资金汇入泉州迅尔银行账户。2018年1月12日,安通物流与海尔小贷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签订人为郭东圣。安通物流为安盛船务、泉州迅尔就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8年1月12日,安盛船务与海尔小贷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签订人为郭东圣。安盛船务为安通物流、泉州天仁就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9年1月26日,安通控股全资子公司安通唐山联运、林丽森、林亚查与海尔小贷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签订人为郭东圣。安通唐山联运、林丽森、林亚查为安通物流、泉州天仁、安盛船务、泉州迅尔就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11.2018年2月6日,北京皓阳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皓阳)与海南联恩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联恩)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之补充协议》,约定北京皓阳向海南联恩提供不超过20,000万元的借款。2018年2月6日,海南联恩与新疆佳玉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佳玉)签订了《财务咨询协议》,约定海南联恩就新疆佳玉协助其签订的上述《借款合同》向新疆佳玉支付1,189.92万元的咨询服务费。2018年2月6日,安通控股与北京皓阳、新疆佳玉签订了《保证合同》,签订人为郭东圣。安通控股为海南联恩就上述《借款合同》《财务咨询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12.2018年2月9日,海南联恩与北京碧天财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天财富)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碧天财富向海南联恩提供不超过10,000万元的借款。2018年2月9日,海南联恩与新疆佳玉签订了《财务咨询协议》,约定海南联恩就新疆佳玉协助其签订的上述《借款合同》而向新疆佳玉支付520万元的咨询服务费。2018年2月9日,安通控股与碧天财富、新疆佳玉签订了《保证合同》,签订人为郭东圣。安通控股为海南联恩就上述《借款合同》《财务咨询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13.2018年3月9日,杭州华阳双胜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阳双胜)与海南联恩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之补充协议》,约定华阳双胜向海南联恩提供不超过10,000万元的借款。2018年3月9日,海南联恩与新疆佳玉签订了《财务咨询协议》,约定海南联恩就新疆佳玉协助其签订的上述《借款合同》而向新疆佳玉支付545万元的咨询服务费。2018年3月9日,安通控股与华阳双胜、新疆佳玉签订了《保证合同》,签订人为郭东圣。安通控股为海南联恩就上述《借款合同》《财务咨询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14.2018年3月13日,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信托)与仁建投资签订了《中航信托·天启[2018]81号上海仁建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贷款合同》,约定中航信托向仁建投资发放预计50,000万元的信托贷款。2018年3月13日,安通物流、安盛船务分别与中航信托签订了《中航信托·天启[2018]81号上海仁建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法人保证合同》,签订人为郭东圣。安通物流、安盛船务为仁建投资就上述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15.2018年3月28日,嘉茂通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茂通)与泉州一洋签订了《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约定嘉茂通向泉州一洋授予25,000万元的保理融资额度。2018年3月28日,安通控股、安盛船务分别与嘉茂通签订了《保证合同》,签订人为郭东圣。安通控股、安盛船务为泉州一洋就上述《国内保理业务合同》项下10,000万元的债务额度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
    
    16.2018年4月9日,华阳双胜与长城润恒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之补充协议》,约定华阳双胜向长城润恒提供不超过30,000万元的借款。2018年4月9日,长城润恒与新疆佳玉签订了《财务咨询协议》,约定长城润恒就新疆佳玉协助其签订的上述《借款合同》而向新疆佳玉支付1,599万元的咨询服务费。2018年4月9日,安通控股与华阳双胜、新疆佳玉签订了《保证合同》,签订人为郭东圣。安通控股为长城润恒就上述《借款合同》《财务咨询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17.2018年5月,中航信托与泉州仁建安通集装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州仁建)签订了《中航信托·天启[2018]178号集装箱物流融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贷款合同》,约定中航信托向泉州仁建发放不超过40,000万元的信托贷款。2018年5月,安通物流与中航信托签订了《中航信托·天启[2018]178号集装箱物流融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法人保证合同》,签订人为郭东圣。安通物流为泉州仁建就上述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18.2018年6月29日,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与石狮市明祥织造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狮明祥)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交通银行提供给石狮明祥894.9万元的借款额度。2018年6月29日,安盛船务与交通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签订人为郭东圣。安盛船务为石狮明祥与交通银行在2018年6月26日至2019年6月26日期间签订的全部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最高额度为895万元。
    
    19.2018年7月30日,泉州绿湾与吉林东北亚创新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亚金交)签订了《登记服务协议》,约定泉州绿湾通过东北亚金交平台发行“海佑绿湾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发行额度为10,000万元。2018年7月30日,泉州绿湾与海佑财富(上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佑财富)签订了《推荐服务协议》,约定泉州绿湾委托海佑财富作为“海佑绿湾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产品的推荐方,推荐服务费为泉州绿湾收到融资本金金额的2%。2018年7月30日,泉州绿湾与海佑财富签订了《受托管理协议》,约定泉州绿湾委托海佑财富作为“海佑绿湾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产品的受托管理人,管理服务报酬为泉州绿湾收到融资本金金额的12%减去产品认购方的收益。2018年7月30日,安通控股、安通物流向海佑财富出具了《担保函》,签订人为郭东圣。安通控股、安通物流为泉州绿湾就上述《推荐服务协议》、《受托管理协议》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8年7月30日,安通控股、安通物流分别向海佑绿湾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全体认购方出具了《担保函》,签订人为郭东圣,约定鉴于泉州绿湾就“海佑绿湾定向债务融资工具”项目与所有认购方达成了《认购协议》,安通控股、安通物流为泉州绿湾就《认购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2018年8月1日,江苏福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福海)与郭东泽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江苏福海向郭东泽提供7,000万元的短期借款。2018年8月1日,安盛船务向江苏福海出具了《担保书》,签订人为郭东圣。安盛船务为郭东泽就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1.2018年6月27日,郭东泽与陈聪河签订了《借条》,约定郭东泽向陈聪河借款2,000万元。2018年8月27日,安通控股与陈聪河签订了《保证合同》,安通控股为郭东泽就上述2,0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2.2018年4月19日,郭东圣与陈聪江签订了《借条》,约定郭东圣向陈聪江借款4,000万元。2018年6月15日,郭东泽与陈聪江签订了《借条》,约定郭东泽向陈聪江借款3,000万元。2018年9月28日,安通控股与陈聪江签订了《保证合同》,安通控股为郭东圣、郭东泽就上述合计7,0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3.2018年10月7日,陈聪河、刘丽萍与郭东泽、郭东圣签订了《协议书》,约定陈聪河、刘丽萍对郭东泽、郭东圣的69,908万元债权全部转为陈聪河、刘丽萍对郭东泽、郭东圣所持有的安通控股股份对应的收益权的投资款,郭东泽、郭东圣应按照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向陈聪河、刘丽萍支付回购价款,回购价款等于投资款本金、保底收益和超额收益之和。2018年10月7日,安通控股与陈聪河、刘丽萍签订了《保证合同》,安通控股为郭东圣、郭东泽就上述《协议书》项下的所有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4.2018年10月7日,陈聪江、陈晓坚与郭东泽、郭东圣签订了《协议书》,约定陈聪江、陈晓坚对郭东泽、郭东圣的61,436.96万元债权全部转为陈聪江、陈晓坚对郭东泽、郭东圣所持有的安通控股股份对应的收益权的投资款,郭东泽、郭东圣应按照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向陈聪江、陈晓坚支付回购价款,回购价款等于投资款本金、保底收益和超额收益之和。2018年10月7日,安通控股与陈聪江、陈晓坚签订了《保证合同》,安通控股为郭东圣、郭东泽就上述《协议书》项下的所有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5.2018年10月8日,上海富汇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富汇)与长城润恒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约定长城润恒以900万元价格向上海富汇转让一批集装箱,之后上海富汇再以售后回租的方式租赁给长城润恒使用,租赁本金900万元。2018年10月8日,上海富汇与长城润恒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约定长城润恒以2,600万元价格向上海富汇转让一批集装箱,之后上海富汇再以售后回租的方式租赁给长城润恒使用,租赁本金2,600万元。2018年10月8日,安通控股、安通物流与上海富汇分别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签订人郭东圣。安通控股、安通物流分别为长城润恒就其于2018年9月30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与上海富汇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所有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6.2018年10月11日,河南九鼎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九鼎)与长城润恒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约定长城润恒以25,000万元价格向河南九鼎转让一批集装箱,之后河南九鼎再以售后回租的方式租赁给长城润恒使用,租赁本金25,000万元。2018年10月11日,安盛船务、安通物流分别与河南九鼎签订了《保证合同》,签订人为郭东圣。安盛船务、安通物流分别为长城润恒就上述《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7.2018年11月28日,上海军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军华)与上海仁建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建集团)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上海军华向仁建集团提供10,000万元的借款。2018年11月28日,安通控股、安通物流、安盛船务、安通(泉州)多式联运基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通泉州联运)、安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通供应链)与上海军华签订了《保证合同》,签订人为郭东圣。安通控股,安通控股全资子公司安通物流、安盛船务、安通供应链和安通泉州联运为仁建集团就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8.2018年12月19日,前海朗阔与长城润恒签订了《国内保理合同》,约定前海郎阔向长城润恒提供50,000万元的保理融资额度。2018年12月19日,前海朗阔与安通控股、安通物流签订了《保证担保合同》,签订人为郭东圣。安通控股、安通物流为长城润恒就上述《国内保理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9.2017年3月7日,郭东泽出具的《借条》显示刘清海提供给郭东泽2,000万元借款。2019年3月11日,安通控股与郭东圣等人出具的《还款计划书》显示安通控股与郭东圣等人为郭东泽就上述《借条》下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30.2019年3月11日,郭东泽出具的《借条》上显示郭东泽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杨庆民借款1,500万元,安通控股、郭东圣为郭东泽就借条内的所有债务提供连带担保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七)项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9.11条的规定,对上述对外提供担保事项,安通控股应及时披露,但安通控股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情况
    
    1.安通控股2017年度共发生9笔对外担保(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合计担保金额199,0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16年)经审计净资产的81.34%。安通控股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未披露上述9笔对外担保情况。
    
    2.安通控股2018年上半年度共发生9笔对外担保(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合计担保金额184,748.9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61.61%。安通控股在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未披露上述9笔对外担保情况。
    
    3.安通控股2018年度共发生19笔对外担保(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合计担保金额430,856.09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43.67%。安通控股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未披露上述19笔对外担保情况。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一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三十九条规定,安通控股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当期已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但安通控股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均未完整披露对外担保情况,导致安通控股相关定期报告内容存在重大遗漏。
    
    二、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
    
    郭东泽与郭东圣是兄弟关系,为安通控股控股股东,与安通控股构成关联关系;泉州仁建是郭东泽全资控股公司,与安通控股构成关联关系。
    
    (一)未及时彼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
    
    2018年1月至2019年8月期间,安通控股全资子公司安通物流、安盛船务、安通供应链、安通唐山联运和全资孙公司汇通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通保理)、东南冷链仓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南冷链)、泉州安通多式联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通多式联运)、广西长荣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荣海运)的资金通过广西易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通物流)等26家公司和2个自然人转给安通控股控股股东实际使用,形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累计418,454.43万元。
    
    1.2018年1月—12月,安通物流、安盛船务、汇通保理合计向易通物流转款19,562万元,上述资金流转无商业实质,资金最终为安通控股控股股东实际使用,形成了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菅性资金占用,截至2018年12月31日,占用资金余额为0元。
    
    2.2018年8月,汇通保理合计向广州东湾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湾运输)转款2,000万元,上述资金流转无商业实质,资金最终为安通控股控股股东实际使用,形成了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截至2018年12月31日,占用资金余额为0元。
    
    3.2018年8月-10月,汇通保理合计向广州一洋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洋船务)转款2,200万元,上述资金流转无商业实质,资金最终为安通控股控股股东实际使用,形成了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截至2018年12月31日,占用资金余额为0元。
    
    4.2018年1月12月,安盛船务、汇通保理合计向海南联恩转款10,132万元,上述资金流转无商业实质,资金最终为安通控股控股股东实际使用,形成了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菅性资金占用,截至2018年12月31日,占用资金余额为0元。
    
    5.2018年8月,汇通保理合计向海南省佳顺绿色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顺农业)转款2,000万元,上述资金流转无商业实质,资金最终为安通控股控股股东实际使用,形成了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截至2018年12月31日,占用资金余额为0元。
    
    6.2018年1月,安通物流、安盛船务合计向黄石安源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源船务)转款13,000万元,上述资金流转无商业实质,资金最终为安通控股控股股东实际使用,形成了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截至2018年12月31日,占用资金余额为0元。
    
    7.2018年1月-12月,安通物流、汇通保理合计向泉州安华转款56,700万元,上述资金流转无商业实质,资金最终为安通控股控股股东实际使用,形成了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菅性资金占用,截止2018年12月31日,占用资金余额500万元,截止2019年12月31日,占用余额350万元。
    
    8.2018年1月-11月,安通物流、安盛船务合计向泉州安凯储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凯储运)转款53,970万元,截至2018年12月31日,占用资金余额为0;2019年5月,安通唐山联运向安凯储运转款240万元,截至2019年12月31日,占用资金余额为240万元。上述资金流转无商业实质,资金最终为安通控股控股股东实际使用,形成了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9.2018年10月-12月,汇通保理向泉州绿湾转款1,000万元,安通物流代替泉州绿湾偿还银行贷款14,720.54万元,泉州绿湾代泉州安华计提占用资金利息268.68万元,合计发生资金占用15,989.22万元,截至2018年12月31日,占用资金余额为0元。2019年,汇通保理合计向泉州绿湾转款2,600万元,截至2019年12月31日,占用资金余额为2,600万元。上述资金流转无商业实质,资金最终为安通控股控股股东实际使用,形成了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10.2018年2月-11月,东南冷链合计向中建恒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恒杰)转款10,070.40万元,上述资金流转无商业实质,资金最终为安通控股控股股东实际使用,形成了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截至2018年12月31日,占用资金余额为10,070.40万元,至调查日尚未归还。
    
    11.2018年1月-9月,安通物流、安盛船务合计向泉州迅尔转款15,000万元,上述资金流转无商业实质,资金最终为安通控股控股股东实际使用,形成了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载至2018年12月31日,占用余额为0元。
    
    12.2018年1月,安通物流合计向泉州一航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航海运)转款5,000万元,上述资金流转无商业实质,资金最终为安通控股控股股东实际使用,形成了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截至2018年12月31日,占用资金余额为0元。
    
    13.2018年1月-3月,安通物流合计向泉州—洋转款23,000万元,截至2018年12月31日,占用余额为0元,上述资金流转无商业实质,资金最终为安通控股控股股东实际使用,形成了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19年,安通物流清查资产时发现其价值7,773.31万元的集装箱产权登记在泉州一洋名
    
    下,形成了对泉州一洋的其他应收款,经安通控股控股股东确认,该项资金实为
    
    其最终使用,形成了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直至调查日尚未
    
    归还。
    
    14.2018年5月一12月,安盛船务合计向泉州正升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升机械)转款43,070万元,上述资金流转无商业实质,资金最终为安通控股控股股东实际使用,形成了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截止2018年12月31日,占用资金余额为0元。
    
    15.2018年1月一12月,安通物流、安盛船务合计向石狮安翔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翔运输)转款24,512万元,上述资金流转无商业实质,资金最终为安通控股控股股东实际使用,形成了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截至2018年12月31日,占用资金余额为0元。
    
    16.2019年1月,安通物流合计向上海同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春实业)转款23,000万元,上述资金流转无商业实质,资金最终为安通控股控股股东实际使用,形成了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截至2019年12月31日,占用资金余额为0元。
    
    17.2019年1月,安通物流合计向温州瓯旭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筒称瓯旭贸易)转款15,000万元,上述资金流转无商业实质,资金最终为安通控股控股股东实际使用,形成了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截至2019年12月31日,占用资金余额为0元。
    
    18.2018年1月-5月,安通物流合计向泉州仁建转款770万元,同时,上述除中建恒杰、同春实业、瓯旭贸易以外的14家中间方通过三方抹账协议方式将所欠安通控股款项113,068.32万元转移为泉州仁建的债务,截至2018年12月31日,泉州仁建占用资金余额为113,077.55万元(包含安通控股计提的利息)。2019年,同春实业、瓯旭贸易通过三方抹账协议方式将所欠安通控股款项38,000万元转移为泉州仁建的债务,截至2019年12月31日,泉州仁建占用资金余额为0元。上述资金流转无商业实质,资金最终为安通控股控股股东实际使用,形成了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19.2019年4月,汇通保理、安通多式联运合计向泉州润盛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盛贸易)转款29,210万元,上述资金流转无商业实质,资金最终为安通控股控股股东实际使用,形成了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截至2019年12月31日,占用资金余额为29,210万元。
    
    20.2019年4月,安通供应链合计向厦门炫飞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筒称炫飞供应链)转款3,000万元,上述资金流转无商业实质,资金最终为安通控股控股股东实际使用,形成了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截至2019年12月31日,占用资金佘额为3,000万元。
    
    21.2019年1月,汇通保理合计向上海京兆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筒称京兆行贸易)转款3,000万元,上述资金流转无商业实质,资金最终为安通控股控股股东实际使用,形成了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菅性资金占用,截至2019年12月31日,占用资金余额为3,000万元。
    
    22.2019年4月,汇通保理合计向海南安芯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芯农业)转款2,200万元,上述资金流转无商业实质,资金最终为安通控股控股股东实际使用,形成了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截至2019年12月31日,占用资金余额为2,200万元。
    
    23.2019年4月,安通物流代泉州仁建付浙江聚洲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洲供应链)欠款18,500万元,扣除安通物流欠泉州仁建10,541万元款项,形成了安通物流对聚洲供应链7,959万元其他应收款,上述资金流转无商业实质,资金最终为安通控股控股股东实际使用,形成了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菅性资金占用,截至2019年12月31日,占用资金余额为7,959万元。
    
    24.2019年4月,安通多式联运合计向浙江航策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策置业)转款48,500万元,上述资金流转无商业实质,资金最终为安通控股控股股东实际使用,形成了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截至2019年12月31日,占用资金余额为48,500万元。
    
    25.安通控股收购长荣海运时,存在对汪炎林的其他应收款4,391万元,形成了2019年期初汪炎林对长荣海运的资金占用;2019年1月-7月,汪炎林以其个人银行账户代替长荣海运公司账户进行收支,形成对长荣海运的资金占用431.41万元。经安通控股控股股东确认,上述资金实为其最终使用,形成了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截至2019年12月31日,占用资金余额为3,432.08万元。
    
    26.安通控股收购长荣海运时,存在对高名清的其他应收款1,088.16万元,形成了2019年期初高名清对长荣海运的资金占用;2019年7月,高名消以邓芳花个人银行账户代替长荣海运公司账户进行收款,形成对长荣海运的资金占用20万元;2019年1月-7月,长荣海运代替高名清归还向南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市广源小额贷款有限贵任公司、南宁市南方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3家公司的借款2,086.42万元。经安通控股控股股东确认,上述占用长荣海运资金实为其最终使用,形成了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截至2019年12月31日,占用资金余额为2,795.18万元。
    
    27.2018年7月24日,安盛船务与泉州兴达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达船务)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将“安盛集5”“安盛集6”“安盛集9”三艘船舶销售给兴达船务,买卖合同金额为10,180万元,船舶交接时剩余燃油价款为69.54万元,合计应收兴达船务10,249.54万元,截至2019年4月底,兴达船务已向安盛船务支付了5,557.04万元款项,剩余款项4,692.50被安通控股控股股东实际使用,形成了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截至2019年12月31日,占用资金余额为4,692.50万元。
    
    28.2019年6月11日,安盛船务与厦门良运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运船务)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将“仁建天津”轮销售给良运船务,买卖合同金额为9,000万元,截至2019年6月底良运船务已向安盛船务支付了3,950万元,剩余款项
    
    5,050万元被安通控股控股股东实际使用,形成了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
    
    性资金占用截至2019年12月31日,占用资金余额为5,050万元。
    
    根据《信息披露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及《股票上市规则第10.2.3、10.2.4、10.2.5条规定,安通控股上述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已经达到应当及时彼露的标准,但安通控股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
    
    1.安通控股2018年上半年度因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累计发生关联交易176,847.4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58.97%。安通控股在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未披露上述关联交易情况。
    
    2.安通控股2018年度因控股股东非经菅性占用资金累计发生关联交易258,212.63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86.10%。安通控股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未披露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发生关联交易情况,披露的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金额为247,642.23万元,少披露10,570.40万元。
    
    3.安通控股2019年上半年度因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累计发生关联交易160,186.61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47.33%。安通控股在2019年半年度报告中未披露上述关联交易情况。
    
    根据《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三十一条与第四十条、《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笫三十八条的规定,安通控股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当期已发生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但安通控股未在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当期发生的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未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完整披露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导致安通控股相关定期报告内容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
    
    三、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诉讼和仲栽事项
    
    (一)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2018年5月至2020年5月,安通控股共计发生147笔诉讼和仲裁事项,累计涉案金额378,922.72万元。
    
    2018年5月15日至2019年4月17日,安通控股发生21笔诉讼和仲裁事项,累计涉案金额40,302.69万元,占安通控股最近一期(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3.44%,相关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股票上市规则》第11.1.1条、第11.1.2条规定的披露标准,但公司未及时披露。
    
    2019年5月28日,公司收到与珠海港控股(香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应诉通知书,涉案金额42,542.7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2.57%,达到《股票上市规则》第11.1.1条规定的披露标准,公司迟至2020年4月30日才在2019年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2019年7月12日,公司收到与浙商银行担保合同纠纷案件的应裁通知书,涉案金额36,186.69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0.69%,达到《股票上市规则》第11.1.1条规定的披露标准,公司迟至2019年8月21日才进行披露。
    
    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笫三十条第二款第(十)项、《股票上市规则》第11.1.1与11.1.2条规定,安通控股上述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已经达到应当及时披露的标准,但安通控股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2019年上半年度,安通控股发生34笔诉讼和仲裁事项,累计涉案金额141,542.11万元,其中在2019年半年度报告中已披露诉讼和仲裁事项共13笔,累计披露涉案金额93,951.03万元,未披露诉讼和仲裁事项共21笔,未披露涉案金额
    
    47,591.08万元,未披露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4.06%,已达到《股票上市规则》第11.1.1、11.1.2条规定的重大标准。
    
    依照《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安通控股应当在2019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当期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安通控股2019年半年度报告中未完整披露当期发生的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导致2019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对于上述事项,相关当事人的责任如下:
    
    1.安通控股控股股东、时任董事长郭东泽指使、实施了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或协议的签署,在载有安通控股及其并表公司为保证人的保证合同上签字;指使、实施了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的资金划转,划转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使用,构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上述情形下,郭东泽任职董事长期间,是安通控股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其未组织安通控股真实、完整、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是安通控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郭东泽作为安通控股控股股东,隐瞒应当披露的信息,不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导致安通控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导致安通控股相关定期报告内容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根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认定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11号)》第十八条规定,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其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控股股东指使上市公司从事信息披露违法的行为。
    
    2.安通控股控股股东、时任董事长、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郭东圣指使、实施了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或协议的签署,在载有安通控股及其并表公司为保证人的保证合同上签字;指使、实施了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的资金划转,划转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使用,构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负责管理安通控股及并表公司法律事务工作,决定了不披露重大诉讼和仲裁。上述情形下,郭东圣任职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期间,是安通控股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其未组织安通控股真实、完整、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导致安通控股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是安通控股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郭东圣作为安通控股股东,不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导致安通控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导致安通控股相关定期报告内容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根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认定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11号)》第十八条规定,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其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控股股东指使上市公司从事信息披露违法的行为。
    
    3.安通控股时任财务总监李良海全面负责安通控股财务管理工作。安通控股发生的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均发生在其任财务总监期间,李良海知悉上述事项后,没有告知安通控股及公司董事会和公司其他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未要求安通控股真实、准确、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导致安通控股相关定期报告内容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是安通控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4.安通物流与安通控股一起对多份对外担保合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时任安通控股董事、安通控股主要子公司安通物流要负责人王经文,全面负责安通物流的经营管理工作,对安通物流的对外担保事项应当知悉。其对于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应承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与第三款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安通控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郭东泽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万元,作为控股股东罚款60万元;
    
    三、对郭东圣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万元,作为控股股东罚款60万元;
    
    四、对李良海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五、对王经文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此外,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五条规定,我局拟决定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一、对郭东泽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二、对郭东圣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三、对李良海采取五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杨维龙,电话0451-51898091,传真0451-51973000),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公司高度重视《事先告知书》所提出的问题,并将提高规范运作、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水平,严格规范相关管理制度,努力提升公司治理水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公司的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7月4日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安通控股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