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签订《委托管理协议》
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仔细阅读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有关资料的基础上,经对公司关联交易议案及关联交易事项的相关协议等资料进行了认真细致审核,现就本次会议所审议的《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对《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是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的有效措施。通过受托管理,有利于公司与热电集团优势资源整合,充分发挥协调效应,将进一步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3、本次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协议或合同的签署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和“有偿服务”的原则,交易行为符合市场规则,不存
在内幕交易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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