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大地熊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
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的核查意见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北京
关于安徽大地熊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
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的核查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贵所”)于2020年6月11日转发的《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已收悉。根据《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的要求,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本所”或“申报会计师”)对《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中涉及本所的有关问题进行专项核查。
现就《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提出的有关问题向贵所回复如下:一、关于日立金属授权
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披露如下:
2013年5月14日,公司与日立金属签署了《和解协议》,根据协议约定,公司向日立金属支付不可退还的一次性费用,并且按公司厂区生产烧结钕铁硼磁体在境内外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每半年向日立金属支付使用费,取得了日立金属的专利授权,该费用计入公司的销售费用。如发生公司违约;中国稀土矿业类公司或其关联方收购公司控制权;公司未经日立金属同意让予或向与任何第三方直接或间接转让或通过其他方式提供、分割或分享和解协议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和义务等情况,日立金属有权终止协议。若该专利授权因上述情况而提前终止,将对公司出口业务造成不利影响。
根据回复,发行人于2013年期间向日立金属支付一次性和解费用。报告期内,发行人按期向日立金属支付专利使用费。
发行人未使用日立金属授权专利技术生产产品。
发行人通过获得日立金属专利授权,避免了烧结钕铁硼产品出口的潜在法律纠纷。因此,日立金属专利授权对发行人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产品出口方面。报告期内,发行人出口销售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烧结钕铁硼外销收入金额 22,543.97 22,360.84 18,503.05
占营业收入的比重 35.73% 38.18% 38.51%
烧结钕铁硼外销收入毛利率 32.22% 27.86% 32.30%
(1)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报告期向日立金属支付专利使用费的具
体金额,并分析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对
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向日本销售的产品、金额、分别占公司销售收
入及境外销售收入比例,发行人未取得日立金属在日本专利授权是否会对对日
销售产生影响,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报告期向日立金属支付专利使用费的具体金额,并分析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1、发行人补充披露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二、经营成果分析”之“(四)期间费用分析”之“1、销售费用”中补充披露如下:
“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日立金属支付的专利使用费占发行人营业总成本的比重不超过1%,占利润总额的比重不超过10%,占比均较小。因此,发行人向日立金属支付专利使用费对自身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较小。
”
根据和解协议的保密条款,专利使用费的计算过程、具体金额等为限制向公众披露的内容,因此对题目原文进行了一定修改。
2、核查过程与核查意见
申报会计师查阅了发行人与日立金属之间的和解协议、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销售合同、财务账册等资料,了解了和解协议的主要内容,专利费支付情况、发行人履行协议情况,量化分析了发行人向日立金属支付专利使用费对自身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发行人向日立金属支付专利使用费对自身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较小。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安徽大地熊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
创板上市申请文件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的回复》之签字盖章页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项目合伙人):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2020年6月13日
关于安徽大地熊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
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的核查意见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北京
关于安徽大地熊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
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的核查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贵所”)于2020年6月11日转发的《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已收悉。根据《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的要求,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本所”或“申报会计师”)对《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中涉及本所的有关问题进行专项核查。
现就《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提出的有关问题向贵所回复如下:一、关于日立金属授权
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披露如下:
2013年5月14日,公司与日立金属签署了《和解协议》,根据协议约定,公司向日立金属支付不可退还的一次性费用,并且按公司厂区生产烧结钕铁硼磁体在境内外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每半年向日立金属支付使用费,取得了日立金属的专利授权,该费用计入公司的销售费用。如发生公司违约;中国稀土矿业类公司或其关联方收购公司控制权;公司未经日立金属同意让予或向与任何第三方直接或间接转让或通过其他方式提供、分割或分享和解协议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和义务等情况,日立金属有权终止协议。若该专利授权因上述情况而提前终止,将对公司出口业务造成不利影响。
根据回复,发行人于2013年期间向日立金属支付一次性和解费用。报告期内,发行人按期向日立金属支付专利使用费。
发行人未使用日立金属授权专利技术生产产品。
发行人通过获得日立金属专利授权,避免了烧结钕铁硼产品出口的潜在法律纠纷。因此,日立金属专利授权对发行人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产品出口方面。报告期内,发行人出口销售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烧结钕铁硼外销收入金额 22,543.97 22,360.84 18,503.05
占营业收入的比重 35.73% 38.18% 38.51%
烧结钕铁硼外销收入毛利率 32.22% 27.86% 32.30%
(1)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报告期向日立金属支付专利使用费的具
体金额,并分析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对
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向日本销售的产品、金额、分别占公司销售收
入及境外销售收入比例,发行人未取得日立金属在日本专利授权是否会对对日
销售产生影响,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报告期向日立金属支付专利使用费的具体金额,并分析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1、发行人补充披露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二、经营成果分析”之“(四)期间费用分析”之“1、销售费用”中补充披露如下:
“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日立金属支付的专利使用费占发行人营业总成本的比重不超过1%,占利润总额的比重不超过10%,占比均较小。因此,发行人向日立金属支付专利使用费对自身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较小。
”
根据和解协议的保密条款,专利使用费的计算过程、具体金额等为限制向公众披露的内容,因此对题目原文进行了一定修改。
2、核查过程与核查意见
申报会计师查阅了发行人与日立金属之间的和解协议、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销售合同、财务账册等资料,了解了和解协议的主要内容,专利费支付情况、发行人履行协议情况,量化分析了发行人向日立金属支付专利使用费对自身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发行人向日立金属支付专利使用费对自身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较小。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安徽大地熊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
创板上市申请文件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的回复》之签字盖章页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项目合伙人):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2020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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