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13 证券简称:北玻股份 公告编号:2020085
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暨有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股权转让纠纷,于2019年2月28日,将侯学党、尚直芳、李照米、东莞市恒和昌玻璃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广东北玻电子玻璃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股权转让纠纷诉讼,当日经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该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立案受理。
上述案件我公司诉讼请求为:1)判令依法解除原、被告2017年1月5日签订的《广东北玻电子玻璃有限公司收购协议书》、2017年1月16日签订的《广东北玻光电玻璃技术有限公司收购协议书之补充协议》;2)判令被告一返还6,000万元股权转让款;3)判令被告一赔偿股权增值损失3,874.06万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3月1日披露的《关于有关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10)。
2020年7月1日,公司收到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豫03民初89号],现就有关事项判决情况公告如下。
二、诉讼案件的判决情况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8日针对上述案件做出《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豫03民初89号],判决如下:
1、解除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侯学党、尚直芳、李照米、东莞市恒和昌玻璃有限公司2017年1月5日签订的《广东北玻电子玻璃有限公司收购协议书》,2017年1月16日签订的《广东北玻光电玻璃技术有限公司收购协议书之补充协议》;
2、侯学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返还6000万元股权转让款,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收到返还的6000万元股权转让款后向侯学党返还广东北玻电子玻璃有限公司40.8%的股权;
3、侯学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赔偿损失,即以6000万元为本金自支付之日起按年利率10%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利息(其中,100万元自2017年2月27日起计算利息,1980万元自2017年3月29日起计算利息,500万元自2017年6月14日起计算利息,150万元自2017年6月27日起计算利息,3270万元自2017年6月30日起计算利息);
4、驳回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5503元,保全费5000元,由侯学党负担432402元,由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810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判决为一审判决,后续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损益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并全力配合法院推进本次案件,坚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如有进展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谨慎投资。
特此公告。
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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