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方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核查意见鉴于南方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哈尔滨派斯菲科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斯菲科”)87.39%股权,同时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七度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七度投资”)100%财产份额,并以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形式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本独立财务顾问”)担任公司本次重大资产
重组之独立财务顾问。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的规定: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12个月内,上市公司不存在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的情形,亦不存在购买、出售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同一或者相关资产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方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项目主办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王佳颖 吴 博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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