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胜电子: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7-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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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
    
    之
    
    专项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北京西路968号嘉地中心23-25层邮编:200041
    
    23-25th Floor, 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21) 5234 1670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〇年六月
    
    目 录
    
    第一节 律师应声明的事项.......................................................................................3
    
    第二节 正 文.............................................................................................................4
    
    一、均胜电子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4
    
    二、均胜电子实施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和依据....................................................4
    
    三、分红计算公式........................................................................................................5
    
    四、结论性意见............................................................................................................5
    
    第三节 签署页...........................................................................................................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
    
    之
    
    专项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均胜电子”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 2019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分红(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应声明的事项
    
    一、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之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差异化分红必备的法律文件进行公开披露,并就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均胜电子向本所律师保证,其已经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虚假、遗漏或隐瞒;递交给本所的文件上的签名、印章真实,所有副本材料和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四、对于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均胜电子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五、本所律师仅就与均胜电子本次差异化分红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其他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六、本法律意见书阅读时所有章节应作为一个整体,不应单独使用,且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均胜电子本次差异化分红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第二节 正 文
    
    一、均胜电子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均胜电子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均胜电子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量后的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7元(含税),上述方案实施的股本基数为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数,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剩余 9,000,000 股后的股本,预计为1,228,263,065股,预计派发现金红利总计85,978,414.55元(含税)。
    
    二、均胜电子实施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和依据
    
    根据均胜电子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股份,回购的股份将予以注销,公司注册资本将相应减少。
    
    根据均胜电子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回购股份用途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调整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授权的议案》,公司调整回购股份的用途和处置期限。
    
    均胜电子于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71,958,239股股份。
    
    根据均胜电子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确定回购股份用途暨注销部分回购股份的议案》,决定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62,958,239股股份予以注销,剩余的9,000,000股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2019年12月20日,均胜电子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62,958,239股股份予以注销。注销后,均胜电子的注册资本变更为 1,237,263,065 元,总股本变更为1,237,263,065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回购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因此,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差异化分红。
    
    三、分红计算公式
    
    截至目前,公司的总股本为 1,237,263,065股,扣除回购专户中剩余股份9,000,000股,本次实际参与利润分配的股数预计为1,228,263,065股。
    
    以公司申请日2020年6月8日前一交易日(6月5日)的收盘价格22.68元计算,差异化权益分派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为0.0022%。计算依据如下:
    
    1、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22.68-0.07=22.61
    
    2、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228,263,065×0.07)÷1,237,263,065=0.0695;
    
    3、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22.68-0.0695=22.6105;
    
    4、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22.61—22.6105|÷22.61=0.0022%。
    
    因此,公司差异化权益分派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为0.0022%。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第三节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0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李 强
    
    经办律师:
    
    孙 立 律师
    
    张培培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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