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认真审阅有关文件资料后,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拟为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全资子公司惠州大亚湾达志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与蔡志华先生签订《借款协议》有利于保证公司业务的拓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该议案内容。
二、对《关于全资子公司拟签订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全资子公司湖南新敏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新敏雅”)与衡阳弘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阳弘新”)发生的关联租赁事项符合公司新能源动力电池项目的生产经营需要,且该等交易遵循了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交易条款公允、合理,交易价格由湖南新敏雅及衡阳弘新参照市场价格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对《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本次拟解除限售激励对象的各项考核指标均满足《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相关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审议结果合法有效;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58名激励对象办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余卓平) (洪金明)
(成明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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