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就公司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投资设立参股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议案之前,根据有关规定履行了将本次关联交易议案提交给我们进行事前审核的程序。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同意将本次关联交易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及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对公司该事项的充分了解及事前审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议案之前,根据有关规定履行了将本次关联交易议案提交给我们进行事前审核的程序。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同意将本次关联交易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洪卫东先生、吴红女士需回避表决。(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雷家骕:___________ 封 竞:___________
毛志宏:___________ 陈 静:___________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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