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八届五十次董事会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锦能源”或“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收购集团子公司90万吨/年产能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基于自身的独立判断,就关于八届五十次董事会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收购股权事项遵循自愿、公平合理、协议一致的原则,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收购集团子公司90万吨/年产能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独立意见
公司审议《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收购集团子公司90万吨/年产能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相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该关联交易对交易双方是公平合理的,没有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关联董事已依法回避表决,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此页无正文,为《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八届五十次董事会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王丽珠 李玉敏 王宝英
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30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