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 科A:董事会投资与决策委员会实施细则(2020年6月)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7-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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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投资与决策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0年6月30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
    
    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规定,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设立董事会投资与决策委员
    
    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投资与决策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
    
    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投资与决策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投资与决策委员会委员可由董事会主席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投资与决策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召集人由投资与决策委员会全体委
    
    员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投资与决策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选举产生。
    
    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推举一名委员代为履行职
    
    务。
    
    第六条 投资与决策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可以审
    
    议终止投资与决策委员会委员资格。投资与决策委员会人数不足时,需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
    
    第七条 投资与决策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
    
    和会议组织,配合投资与决策委员会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投资与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1)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2)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大会和董事会
    
    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投资与决策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召开前三个工作日以书面通知
    
    方式通知全体委员。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投资与决策委员会即刻作出决议的,
    
    为公司利益之目的,召开投资与决策委员会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
    
    限的限制。
    
    投资与决策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全体
    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与决策委员会会议:
    
    (一) 召集人认为必要时;
    (二) 董事会主席提议时;
    (三) 两名以上委员联名提议时;
    (四) 总裁提议时。
    
    
    第十一条 投资与决策委员会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
    
    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
    
    者在取得投资与决策委员会全体与会委员同意后按期召开。
    
    第十二条 投资与决策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方式、时间、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三条 投资与决策委员会会议应有至少两名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投资与决策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投资与决策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
    
    使表决权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
    主持人。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
    
    
    投资与决策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五条 投资与决策委员会会议现场召开(包括通过视频和电话等方式),在
    
    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并作出
    
    决议,并由与会委员签字。
    
    以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召开的投资与决策委员会会议,以会议通知中载明的
    
    会议日期结束前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计算出席会议的委员
    
    人数。
    
    第十六条 投资与决策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
    
    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七条 投资与决策委员会会议表决可采用举手、投票、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
    
    式。
    
    第十八条 投资与决策委员会工作小组成员可列席投资与决策委员会会议,必要
    
    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投资与决策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聘请中介机构时须报董事会批准,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投资与决策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投资与决策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投资与决策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至少”,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上市地相关监
    
    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证
    
    券上市地相关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证券上市地相关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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