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 科A: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0年6月)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7-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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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0年6月30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加强公司的内部控制,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
    
    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香港联合交
    
    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
    
    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非执行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委员中
    
    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另外一名独立董事应具备金融、会计、管
    
    理、经济或房地产等专业背景。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其他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对于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主席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且应当为会计专业
    
    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全
    
    体委员过半数同意选举产生。
    
    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
    
    为履行职务。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可以审议终止
    
    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审计委员会人数不足时,需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
    
    足。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
    
    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六)检查和评估公司风险管理系统;
    
    (七)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大会和董事
    
    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根据
    
    审计委员会的工作需要,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四)公司风险管理相关资料;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召开前三个工作日以书面通知方式通
    
    知全体委员。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审计委员会即刻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
    
    目的,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信函、
    传真、电子邮件或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
    
    (一) 召集人认为必要时
    (二) 董事会主席提议时;
    (三) 两名以上委员联名提议时。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
    
    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在取
    
    得审计委员会全体与会委员同意后按期召开。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方式、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有至少两名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
    
    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
    
    议并行使表决权。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
    
    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授权
    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放
    
    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六条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由其他独立董事担任的
    
    委员主持。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现场召开(包括通过视频和电话等方式),在保障委
    
    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
    
    并由与会委员签字。
    
    以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召开的审计委员会会议,以会议通知中载明的会议日
    
    期结束前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计算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表决可采用举手、投票、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工作小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
    
    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聘
    
    请中介机构时须报董事会批准,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至少”,都含
    
    本数;“不满”、“以外”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上市地相关监
    
    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公司证券上市地相关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证券上市地相关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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