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设立徐州市徐工产业并购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就公司关于设立徐州市徐工产业并购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公司设立徐州市徐工产业并购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利于充分发挥合作方的资源优势,拓展优质项目资源,根据公司战略,围绕公司需要,投资符合公司要求的标的,促进公司实现“三高一可”高质量发展,符合上市公司利益。本次关联交易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其他制度规定履行了审议程序,交易价格参照市场价格确定,合理公允,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鉴于此,同意《关于设立徐州市徐工产业并购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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