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京城: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7-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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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票代码:600860 股票简称:*ST京城 编号:临2020-035
    
    北 京 京 城 机 电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BEIJING JINGCHENG MACHINERY ELECTRIC COMPANY LIMITED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551号)核准,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63,000,000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4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14,83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7,524,599.36 元(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07,305,400.64元。截至2020年6月30日募集资金已到公司帐户,公司将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要求,就四型瓶智能化数控生产线建设项目、氢能产品研发项目、偿还控股股东及金融机构债务三个募投项目,公司及子公司北京天海工业有限公司与保荐机构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分别签订完成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专户用途        专户募集资金
                                                                          金额(万元)
           1        华夏银行股份有  102620000008   四型瓶智能化数控生     5,200.00
                    限公司北京分行      69946          产线建设项目
           2        华夏银行股份有  102620000008    氢能产品研发项目      2,728.50
                    限公司北京分行      69924
           3        华夏银行股份有  102620000008   偿还控股股东及金融   12,802.040064
                    限公司北京分行      69935            机构债务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天海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10262000000869946,专户余额为5,2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四型瓶智能化数控生产线建设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账号10262000000869924,专户余额为2,728.5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氢能产品研发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账号10262000000869935,专户余额为12,802.040064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偿还控股股东及金融机构债务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专户不得提现,不得通兑,不得透支,除为办理本协议项下业务外不能办理支票业务,不得办理网银等自助转账功能,但可开通网上查询功能。对甲方上述不得办理的相关业务申请,乙方有权拒绝办理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郝国栋、刘晓宁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联系方式中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或甲方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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