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天律证2020第00465号
致: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陈磊律师、张宇驰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见证,现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根据2020年4月29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董事会授权公司董秘办择期发布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通知。2019年6月9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香港商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网站(http://www. sse. com. cn/)公告了《关于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通知公告的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0年6月29日14:00在丹阳香逸大酒店(江苏省镇江市丹阳市兰陵路 333 号)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斌先生主持。
(三)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为: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四)本次股东大会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交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交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3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47,204,10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4.3185%(A 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3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47,178,108股;B 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6,000股),其中: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41,748,30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3.9444%。上述人员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0年6月17日(A股)、2020年6月22日(B股)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查验和核对,出席会议的股东姓名、持股数量与《股东名册》记载一致,股东代理人均提交了相关的授权文件,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资料,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05,455,80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3741%。
(二)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交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
1、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2、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以及上交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本次股东大会全部投票结束后,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并合并统计了每项议案的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二)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交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242,612,808 98.1530 4,321,000 1.7481 244,300 0.0989
B股 26,00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普通股合计: 242,638,808 98.1532 4,321,000 1.7479 244,300 0.0989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242,612,808 98.1530 4,321,000 1.7481 244,300 0.0989
B股 26,00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普通股合计: 242,638,808 98.1532 4,321,000 1.7479 244,300 0.0989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242,612,808 98.1530 4,321,000 1.7481 244,300 0.0989
B股 26,00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普通股合计: 242,638,808 98.1532 4,321,000 1.7479 244,300 0.0989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242,612,808 98.1530 4,321,000 1.7481 244,300 0.0989
B股 26,00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普通股合计: 242,638,808 98.1532 4,321,000 1.7479 244,300 0.0989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242,612,808 98.1530 4,321,000 1.7481 244,300 0.0989
B股 0 0.0000 26,000 100.0000 0 0.0000
普通股合计: 242,612,808 98.1427 4,347,000 1.7584 244,300 0.0989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2020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单位并支付2019年度审计费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242,302,808 98.0276 4,850,100 1.9621 25,200 0.0103
B股 26,00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普通股合计: 242,328,808 98.0278 4,850,100 1.9619 25,200 0.010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1,195,1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177%;反对4,85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275%;弃权2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8%。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2020年度内控报告审计单位并支付2019年度审计费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242,302,808 98.0276 4,850,100 1.9621 25,200 0.0103
B股 26,00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普通股合计: 242,328,808 98.0278 4,850,100 1.9619 25,200 0.010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1,195,1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177%;反对4,85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275%;弃权2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8%。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控股子公司进行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242,832,808 98.2420 4,101,000 1.6591 244,300 0.0989
B股 26,00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普通股合计: 242,858,808 98.2422 4,101,000 1.6589 244,300 0.098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1,725,1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5681%;反对4,10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015%;弃权24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04%。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交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张晓健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经办律师:陈 磊
张宇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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