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19年度)
股票简称:穗恒运A 股票代码:000531
债券简称:15 恒运债 债券代码:112251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萝岗区西基工业区西基路)
2015年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2019年度)
债券受托管理人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二〇二〇年六月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19年度)
重要声明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均来源于发行人对外公布的《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报告》等相关公开信息披露文件、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以及发行人向招商证券提供的其他材料。招商证券对本报告中所包含的相关引述内容和信息未进行独立验证,也不就该等引述内容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任何保证或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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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重要声明................................................................................................................2
目录........................................................................................................................3
第一节 本期公司债券概要................................................................................4
第二节 发行人2019年度经营和财务情况......................................................6
第三节 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10
第四节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的情况.............................................................. 11
第五节 本期公司债券跟踪评级情况..............................................................12
第六节 本期公司债券本息偿付及回售情况..................................................13
第七节 本期公司债券担保人资信情况..........................................................14
第八节 其他情况..............................................................................................15
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19年度)第一节 本期公司债券概要一、核准文件及核准规模: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已于2014年4月8日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384号文核准公开发行面值不超过10亿元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本次债券分两期发行,首期发行规模为5亿元,于2014年9月成功发行;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为第二期发行,发行规模为5 亿元。
二、债券名称: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
三、债券简称及代码:15恒运债、112251。
四、发行规模:人民币5亿元。
五、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本期债券面值100元,平价发行。
六、债券期限:本次债券存续期为 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七、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 4.19%,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前3年保持不变;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其存续期限后2年的票面利率为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前3年票面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后2年固定不变;如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其存续期限后2年的票面利率仍维持原票面利率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八、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2015年7月28日
九、付息日:2016年至2020年每年的7月28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6年至 2018年每年的7月28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十、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0年7月28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如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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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8年7月28日(如遇法
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
项不另计利息)。
十一、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本期债券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本期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十二、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调整幅度为0至100个基点(含本数),其中1个基点为0.01%。发行人将于第3个付息日前的第2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在其存续期限后2年的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十三、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第3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债券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第3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深交所和证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十四、发行时信用级别及信用评级机构:根据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 AA。
十五、债券受托管理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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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发行人2019年度经营和财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1、发行人名称: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英文名称:Guangzhou Hengyun Enterprises Holding Ltd.
3、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4、股票简称:穗恒运A
5、股票代码:000531
6、注册资本:68,508.28万元
7、法定代表人:钟英华
8、公司设立日期:1992年11月30日
9、营业执照注册号:440101000078533
10、住所:广州市萝岗区西基工业区西基路
11、董事会秘书:张晖
12、证券事务代表:廖铁强
13、联系地址:广州开发区开发大道235号恒运大厦6-6M层
14、邮政编码:510730
15、联系电话:020-82068252
16、联系传真:020-82068252
17、电子信箱:hengyun@public.guangzhou.gd.cn
18、互联网网址:www.hengyun.com.cn
19、经营范围:火力发电;热力生产和供应;企业自有资金投资;仪器仪表修理;电力电子技术服务。
二、发行人 2019年度经营情况
发行人主营业务为电力、热力的生产和销售。2019年,发行人完成上网电量57.46 亿千瓦时,同比增长5.78%;销售蒸汽343.64万吨,同比下降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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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实现营业收入32.29亿元,同比增长3.53%;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
润4.11亿元,同比增长431.23%。
最近三年,公司营业收入构成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项目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电力 224,608.67 69.57% 211,504.88 67.81% 203,629.67 68.67%
蒸汽 67,358.42 20.86% 68,444.57 21.94% 63,359.58 21.37%
房地产 17,216.20 5.33% 17,512.42 5.61% 17,552.73 5.92%
脱硫剂 13,676.08 4.24% 14,432.39 4.63% 11,997.53 4.05%
及其他
合计 322,859.38 100.00% 311,894.28 100.00% 296,539.51 100.00%
发行人主要从事电力和热力的生产和销售业务。最近三年,电力销售收入分别为203,629.67万元、211,504.88万元和224,608.67万元,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8.67%、67.81%和69.57%,是公司最主要的业务收入来源;蒸汽销售收入分别为63,359.58万元、68,444.57万元和67,358.42万元,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为21.37%、21.94%和20.86%;房地产业务收入分别为17,552.73万元、17,512.42万元和17,216.20万元,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为5.92%、5.61%和5.33%;脱硫剂及其他业务收入分别为11,997.53万元、14,432.39万元、
13,676.08万元,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为4.05%、4.63%和4.24%.
三、发行人2019年度财务情况
根据发行人2019年年度报告,2019年内,发行人对广州科云投资有限公司进行了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并对2018年相关财务数据进行了追溯调整。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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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2019年12月31日 2018年12月31日 2018年12月31日 增减率
(追溯调整前) (追溯调整后)
资产合计 1,162,817.71 1,030,398.42 1,056,440.05 10.07%
负债合计 700,952.08 606,364.89 608,845.52 15.13%
少数股东权益 53,535.48 32,051.93 32,051.93 67.03%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408,330.14 391,981.60 415,542.60 -1.74%
的权益合计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 目 2019年度 2018年度(追溯调 2018年度(追溯 增减率
整前) 调整后)
营业收入 322,859.38 311,894.28 311,894.28 3.52%
营业利润 52,543.75 30,549.04 30,591.95 71.76%
利润总额 52,023.62 31,351.08 30,903.96 68.34%
净利润 43,402.71 10,245.30 9,786.02 343.52%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41,089.40 8,194.07 7,734.80 431.23%
的净利润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 目 2019年度 2018年度(追溯调 2018年度(追溯 增减率
整前) 调整后)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量净额 75,740.56 42,293.70 44,234.50 7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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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量净额 -59,409.94 16,297.61 16,230.68 -466.03%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量净额 52,916.86 66,963.07 66,963.07 -2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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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本期发行债券5亿元,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其中20,000.00 万元偿还银行贷款,调整债务结构,剩余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本期债券扣除发行费用之后的净募集资金已于2015年7月31日汇入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期债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出具了编号为信会师报字 [2015]第410547号的验资报告。发行人本次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实际用途与原募集说明书披露的资金用途无差异。截至2019年底,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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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的情况
2019年内,发行人未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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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本期公司债券跟踪评级情况
根据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体与相关债项2020年度跟踪评级报告》,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级,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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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本期公司债券本息偿付及回售情况
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2016年至2020年每年的7月28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6年至2018年每年的7月28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0年7月28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8年7月28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2019年7月29日,发行人已按约定足额、按时完成本期债券利息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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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本期公司债券担保人资信情况
本期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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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其他情况
一、担保情况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广州恒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按房地产经营惯例为商品房承购人提供抵押贷款担保,担保期限为自银行与购房人签订借款合同之日起至购房人所购房屋办妥正式抵押登记,并将房地产权证及房地产他项权证交由银行执管之日止。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广州恒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承担担保额余额为人民币4,532.00万元。
截至2019年12月31日,除上述担保事项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二、涉及的未决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 2019年12月31日,发行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并在不利判决或裁决或决定的情况下将会实质性影响发行人的财务、经营及资产状况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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