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的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承实事求是的原则,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经讨论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为参股子公司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持有深圳山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山源”)深圳山源22.5743%股权,为满足深圳山源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公司按照华夏银行深圳前海分行的要求,同意为深圳山源向其申请的2,000万元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是可行的,有利于深圳山源的稳定发展。
2、深圳山源目前经营状况较好,有较好的偿债能力,公司也能够及时掌握深圳山源的重大决策事项和财务状况,本次担保不存在较大的风险。
3、深圳山源向公司提供总金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反担保,同时深圳山源控股股东暨一致行动人李乃鹤、张广全及张广军以其合计持有的深圳山源47.206%股权向公司追加提供总金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反担保。本次担保符合公平、对等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
4、本次担保为关联担保,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担保的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页无正文,为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 平 岳修峰 许世可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6月28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