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作为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审阅,并经讨论后发表如下意见:
1、同意《关于拟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股票期权的议案》
因《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6名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已经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拟对上述已离职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合计1.80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本次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且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关于拟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股票期权的议案》。
2、同意《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
因公司2018年、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将对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且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
3、同意《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根据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及《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条件已经满足,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独立董事:李彬 何元福 曹悦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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