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股票期权
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 邮编:200041
23-25/F, Garden Square,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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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汇纳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汇纳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18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就公司本次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
定以及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有关事实和法律事项,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二) 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
事项所必备的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披露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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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 公司向本所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五) 本所律师仅对与汇纳科技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有关的法
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不对其他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六) 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
明;
(七)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汇纳科技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汇纳科技本次注销部分股
票期权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已履行的程序
1、2018 年 7 月 25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
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8 年 7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18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2018 年 8 月 8 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之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
说明》。
3、2018 年 8 月 13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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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于 2018
年 8 月 14 日披露了《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8 年 8 月 23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二届
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
进行了核实。
5、2018 年 9 月 2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6、2019 年 1 月 25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二届
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
本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7、2019 年 4 月 1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离职激励
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
出具了核查同意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
8、2019 年 8 月 15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第二
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
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出具了核查同意意见,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
9、2019 年 10 月 11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第二
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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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注销激励对象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
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
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出具了核查
同意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
10、2020 年 2 月 17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及第二
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激励对象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
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出具了核查同意意见,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
意见。
11、2020 年 4 月 22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及第二届
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
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 2018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监事
会出具了核查同意意见,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意见。
12、2020 年 6 月 28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三届监
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的议案》,监事会出具了核查同意意见,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
期权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和《2018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原因、数量
根据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
动的处理”的相关规定,鉴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原激励对
象李磊、汪文娟、钱璎璎等3人因担任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原激励对象郎军、
刘衡等2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均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故对上述5人持有的39,2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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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并对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
授予的原激励对象李磊持有的17,000份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
原因、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及《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宜符合《管理办法》、
《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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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的签字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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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强 律师 李 强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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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伊珺 律师
2020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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