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作为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
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本着实事
求是、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条件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
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对公司经营情况和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自查,我
们认为本次发行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各项条件。
因此,我们对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条件
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 关于调整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
案的独立意见
针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
整后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切实可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市场
前景良好。本次发行完成后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
司发展战略和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因此,我们对调整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方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预案(修订
稿)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预案(修订稿)》,我们认为预案的实施有利于
公司长远发展,有利于公司竞争力的提升,符合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预案(修
订稿)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论证分析报
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公司《关于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我们认为分析报告全面论证了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原则、
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
的公平性、合理性及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
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等。
因此,我们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论证分析
报告(修订稿)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五、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公司《关于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我们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对于本
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背景和必要性、本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等事项作出
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进行全
面了解。
因此,我们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
告(修订稿)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六、 关于募集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
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
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6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2020 年修订)》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为本次发行股票编制的募集说明书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募集说明书真实、准确、
完整。
因此,我们对募集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发表同意的独
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钱英 郑建明
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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