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
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作
为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
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聘请顾问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与马镇鑫先生签署《顾问聘请协议》,聘请其担任公司
高级顾问,为企业管理提供咨询指导服务。本次交易遵循了客观、公
允、合理的原则,符合公司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
本次关联交易议案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相关决策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意公
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
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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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 霞 蔡友杰 梁 晓
2020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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