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
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金
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性
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已预先全面了解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七次会议拟审议的相关议案,听取了有关人员的介绍,经认真审阅相
关文件后,发表如下认可意见:
一、关于聘请顾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我们认为马镇鑫先生的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胜任
所聘岗位的要求,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协议条件公平、合理,遵循了客观、公允、合理的原则,符
合公司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聘请顾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
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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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 霞 蔡友杰 梁 晓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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