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恒 01G20200311-2 号
致: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受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指派李华律师、秦立男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
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所作出的决议及
公告文件、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的登记证明等必
要的文件和资料。
本所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
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
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根据公司要求,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
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
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
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
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
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
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
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的资格
1.2020年6月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
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0年6月24日召开2020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2020年6月9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等中国证监会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时间、地点、内容及其他相关事项。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0年6月24日下午14:00在北京市丰台区海鹰
路6号院2号楼4层公司培训中心召开,该现场会议由董事长郜春海先生主持。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
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
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主体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股东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
书等材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2,759,5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9747%。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6,036,119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28.7726%。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
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1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23,591,80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449%。
综 上 ,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人 数 共 计 20 人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98,795,6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7473%。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
括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其中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视频等通讯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
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
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
加新议案的情形。
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
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
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投票平台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 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
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会议
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相关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及其摘要的议
案》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
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74,635,6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总数的99.9745%;反对1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
数的0.0255%;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3,572,803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股 份 总 数的99.9194%;反 对 19,000股,占 中小投 资者有 效表决股份 总数的
0.0806%;弃权 0 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关于的议
案》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
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74,635,6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总数的99.9745%;反对1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
的0.025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3,572,803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股 份 总 数的99.9194%;反 对 19,000股,占 中小投 资者有 效表决股份 总数的
0.0806%;弃权 0 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
案》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
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74,635,6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总数的99.9745%;反对1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
的0.0255%;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3,572,803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股 份 总 数的99.9194%;反 对 19,000股,占 中小投 资者有 效表决股份 总数的
0.0806%;弃权 0 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4.审议通过《关于补选李畅女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系采取累计投票方式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90,299,1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总数的91.3998%。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095,262股,占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63.9851%。
李畅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5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6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