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
理财产品的管理,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及下
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
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
金融机构进行低风险投资,包括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委托贷款、债券投资、
资产管理计划及根据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的其他低风险理财对象和理财产品
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及
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一律视同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按照本文的相关规定进
行审批。
第四条 委托理财原则
(一)理财产品须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低、稳健型理财产品,预期
收益高于同期定期存款利率;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闲置募集资金、超募资金(如
有),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募投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影响募集资金项目使用
进度;
(三)委托理财应当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个人账户进行
操作;
(四)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超募资金委托理财,还须符合如下条件:
1、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2、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第二章 审批与执行程序
第五条 公司委托理财审批程序的相关要求如下:
(一)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对委托理财规划和委托理财产品方案进行审核;
(二)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负责委托理财规划和委托理财产品方案进行审批;
(三)委托理财经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授权公司董事长或
总经理在确定的资金使用额度内行使该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公司财务负
责人负责组织实施。
(四)连续 12 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最高余额达到公司市值的 10%以上的,
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连续 12 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最高余额达到公司市值的 50%以上的,
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已就委托理财事项按照审批层级要求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不
再纳入相关累计计算范围;
(七)委托理财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时,应由监事会、独立董事发表
明确的同意意见方可实施,若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委托理财还需保荐机构
发表专项审查意见。
(五)涉及关联交易的委托理财产品,相关审批程序需按照《公司章程》、
《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执行。
(六)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核查。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安排专人负责委托理财相关手续。理财产品延续期间,
具体经办人应随时密切关注有关金融机构的重大动向,定期与有关金融机构的相
关负责人联络,了解公司所做理财产品的最新情况。出现异常情况须及时向上级
报告,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七条 财务部及相关责任人因履行职责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情节轻
重给予包括经济处罚在内的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有权视
公司的损失、风险大小、情节的轻重给予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三章 监管与风险控制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指定责任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使用进展情况及投资
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报告,以便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
或减少公司损失。如发现合作方不遵守合同的约定或理财收益达不到既定水平的
情况,应提请公司及时采取终止理财或到期不再续期等措施。
第九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理财产品进行日常监督,包括事前审核、事中监
督和事后审计。负责审查理财产品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
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投资管理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
行核实。核实结果应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汇报。如发现合作方不遵守合同的约定或
理财收益达不到既定水平的情况,应提请公司及时终止理财或到期不再续期。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条 公司应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行
为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达到披露标准的,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公司披露
的委托理财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方式、期限等;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五)委托理财及风险控制措施;
(六)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利用闲置募集资金或超募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除按第二十
条的规定披露相关事项外,还应披露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闲置原因;
(三)投资产品的名称、发行主体、类型、额度、期限、收益分配方式、投
资范围、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实现保本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四)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
(五)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满足保本要求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如有)出具的明确同意的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委托理财事项的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委
托理财事项的相关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
的除外。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其中涉及公司上市后方
能执行的有关条款,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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