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15 证券简称:交控科技 公告编号:2020-025
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 年 6 月 24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丰台区科技园海鹰路 6 号院 2 号楼 4 层交
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培训中心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
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20
普通股股东人数 20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98,795,692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 98,795,692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
61.7473
例(%)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61.7473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表决方式为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会议的召开、召集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聘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李华律师、
秦立男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公司董事长郜春海先生主持现场会议。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8 人,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出席 8 人;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出席 3 人;
3、 公司董事会秘书李春红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
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票数
(%) (%)
普通股 74,635,608 99.9745 19,000 0.0255 0 0.0000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票数
(%) (%)
普通股 74,635,608 99.9745 19,000 0.0255 0 0.0000
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票数
(%) (%)
普通股 74,635,608 99.9745 19,000 0.0255 0 0.0000
(二)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4、 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是否当选
效表决权的比例(%)
关于补选李畅女
士为公司第二届
4.01 90,299,151 91.3998 是
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的议案
(三)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 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
议案名称 比例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票数 比例(%)
(%)
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
1 23,572,803 99.9194 19,000 0.0806 0 0.0000
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
2 23,572,803 99.9194 19,000 0.0806 0 0.0000
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公司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
3 23,572,803 99.9194 19,000 0.0806 0 0.0000
会办理股权激励
相关事宜的议案
关于补选李畅女
士为公司第二届
4.01 15,095,262 63.9851
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的议案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内容涉及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包括
议案 1、议案 2、议案 3,出席本次会议的关联股东郜春海、张建明、刘波、李春红
对上述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2、议案 1、议案 2、议案 3 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1、议案 2、议案 3、议案 4.01 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
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华律师、秦立男律师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和《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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