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20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
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阅,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经审阅公司编制并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
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
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
案》、《关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2020 年 6 月)的议案》、《关
于安徽美信铝业有限公司年产 7.2 万吨高精度电子铝箔生产项目一期项目建设期
延长的议案》等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相关的议案及其附件,我们认为:
(一)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创
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公
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我们本着独立判断的立场经对比核查后确认公司
符合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二)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且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实施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拓展,有利于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公司本次以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式进行融资是必要、合理、可行的,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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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公司本次拟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证券品
种设计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具备合理性,本次
发行方案具备公平性、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之
情形。
(四)公司编制的《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的论证分析报告》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
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实施的背景和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
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
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
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
投资者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全面的了解。
二、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议案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
会议、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和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
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宜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并经中国证
监会履行注册程序。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按照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内容推进
相关工作。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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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
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宗柳______________
陈胜忠______________
陈泽辉______________
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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