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 330 号
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近期相关媒体报道及“天眼查”等信息查询平台显示,你公司2019 年年报披露的第三大股东王益民和第十大股东王静媛分别担任第四大股东常州炬仁光电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炬仁光电”)董事长和董事,王立军间接持有炬仁光电的股权,同时持有第六大股东北京汇宝金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汇宝金源”)的合伙份额。你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显示,截至2019年12月31日,炬仁光电、汇宝金源、王益民、王静媛合计持有你公司6.74%的股份;截至2020年3月31日,汇宝金源、王益民、王静媛合计持有你公司6.25%的股份,炬仁光电未在前十名股东之列。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和相关股东核实并说明以下问题:
1.请结合王立军、王益民、王静媛与炬仁光电和汇宝金源的投资、任职等关系,对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说明前述股东是否为一致行动人及判断依据。
2.请核实王立军、王益民、王静媛、炬仁光电和汇宝金源与你公司其他前十名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及任何形式的资金、业务或其他往来。
3.请核实上述股东持有你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结合问题1和2的回复说明相关股东的权益变动及信息披露是否存在违规情形。
4.你公司自2019年10月以来披露了多个关于签署战略(或框架)合作协议的公告及对外投资公告。
(1)请你公司补充说明相关事项的进展以及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2)请说明相关进展是否存在与预期不一致的情形,若是,请说
明具体原因,并说明你公司未对投资进展发生的重大变化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的原因及合规性。
5.你公司及相关股东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请你公司及相关股东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6月3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湖北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6月24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