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瑞斯康
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
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激励对象
名单及期权数量并注销部分期权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调整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
激励对象名单及期权数量并注销部分期权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的规定,且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股东利
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本次对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
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注销部分期权。
二、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19 年度业绩及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我们一致认为:
根据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和《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 2019 年度业绩已达到考核目标,除已离职
员工及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的员工,其余 375 名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结果
达标,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行权的情形;激励对象符合行权的资格条
件,其作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成就,可行权人员合计 375 名,可行权数量合计
593.3 万份,同意公司为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行权期的相关行权
手续。
三、关于投资建设马鞍山光通信和工业互联网生态产品智能制造基地一期
项目并设立全资子公司的独立意见
我们一致认为:公司在马鞍山慈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建设“瑞斯康
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光通信和工业互联网生态产品智能制造基地一
期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支持和公司发展需要,与公司主营业务紧密相关。
有助于提升公司的生产制造实力,降低综合成本,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符合
公司发展战略和整体利益;该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4 亿元用于建设
“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光通信和工业互联网生态产品智能制
造基地一期项目”,并在马鞍山设立全资子公司安徽瑞斯康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作为本项目的实施主体。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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