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富联: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价格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6-24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证券代码:601138              证券简称:工业富联             公告编号:临 2020-037 号




                    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11.921 元/股调整为 11.721 元/股



    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6 月 22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根据《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
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和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对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了调整,具体情况如
下:


    一、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情况
    1、2019 年 1 月 11 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监
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
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
独立董事就此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
                                           1
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
司出具了《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2019 年 3 月 4 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
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已发表同意
的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孙中亮就提交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
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
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法律意见书》。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富
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3、2019 年 3 月 4 日,公司在公司网站内部公示了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时间为 2019
年 3 月 4 日至 2019 年 3 月 14 日。公司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公告了激励对象名单。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
有关的任何异议。2019 年 3 月 15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披露了
《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19 年 3 月 20 日,公司召开了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
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富士康工
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19 年 4 月 30 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富士康工业
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
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2
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
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
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
务顾问报告》。
    6、2019 年 8 月 13 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
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
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
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经调整,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中股票期权(含预留部分)的行权价格调整为 11.921 元/股,限制性股票(含预留部
分)的授予价格调整为每股 5.901 元。
    7、2019 年 9 月 11 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授予部分预留权益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
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
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预留权益
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8、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
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授予剩余部分预留权益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
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
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部分预留权益授予、注
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中国国际金融
                                      3
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
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9、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8 日召开了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并于 2020 年 4
月 29 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
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已
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
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的法律意见书》。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10、2020 年 5 月 28 日,公司召开了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注
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19 年 5
月 29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了《富士康
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11、2020 年 6 月 22 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
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
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
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
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
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根据《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对本次激
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经调整,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11.921 元/股调整为 11.721 元/股。



    二、 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说明

                                      4
    (一)调整原因
    2020 年 5 月 28 日,公司召开了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富士
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实施以 2019 年度
利润分配方案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 元
(含税)。2020 年 6 月 20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
媒体披露了《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
股权登记日为 2020 年 6 月 29 日,现金红利发放日为 2020 年 6 月 30 日。
    根据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根据《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对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二)调整方法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若在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
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
股、派息、配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但任何调整不得导
致行权价格低于股票面值。派息的调整方法如下:
                          P=P0-V=11.921-0.2=11.721 元/股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
实质影响。


    四、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
整系因公司实施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该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 2019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

                                       5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
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调整已经取
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工业富联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2、工业富联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意见
    4、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调整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核查意见
    5、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6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工业富联盈利能力良好,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低。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