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符合现行《公司法》、《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
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有利于
增强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提升投资者对公司价值的认可,维护广大投
资者的利益,也有助于公司的稳定、健康与可持续发展。
3、公司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5 亿元、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财务、盈利能
力、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公司本
次回购股份方案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
4、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法合规,具备必要性、合理性和可
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项。
独立董事:禹彤、张生久、孙金云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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